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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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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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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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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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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本员 工持股计划” )系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 光电”)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20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原则上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职的董事(不

  • 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员工。

  •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

  • 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0,000 万元(以“份”作为 认购单位,每份份额1 元)。

5、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瑞丰光电股票。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作为员工持计划的管理方,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 票对应的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持股计划存续 期间,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7、以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上限10,000 万元和公司股票2017 年7 月11 日的 收盘价12.75 元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 784.3137 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2.8366%,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8、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大股东提供有偿借款(借 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有人按 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 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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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的,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6 个月内标的股票的购买;通过 其他方式获得股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9、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 计划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如因公 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长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 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 定期为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 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10、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并经公司2017 年第一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1、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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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释义

本员工持股计划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定

义:

义:
瑞丰光电、上市公
司、公司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 瑞丰光电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持有人、参加对象 出资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
持有人会议 瑞丰光电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瑞丰光电
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参
与对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及骨干员工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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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备忘录第20 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20 号:员工持股计划》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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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 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 1、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职的员工。

  •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 (1) 上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 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 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 1、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

  •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 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 人的情形。

  • (三)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100 人,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员工,持有人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 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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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1、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4 人,合计认购本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不超过7,000 万份,合计认购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 比例为70%。

2、其他参加对象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合计认购本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不超过3,000 万份,合计认购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比例为 3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的 认缴份额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职务 认缴份额(万份) 认缴金额(万元)
1 吴强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1,500 1,500
2 胡建华 董事 2,000 2,000
3 庄继里 财务总监 1,500 1,500
4 刘智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2,000
5 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的
核心及骨干员工
3,000 3,000
合计 10,000 10,000

注: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任一持有人所持有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现行有效的各 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 整,参与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 况确定。

(四)公司监事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 以说明。

(五)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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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1、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

(1)员工自筹资金;

(2)大股东提供有偿借款(借款利息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自行承 担),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 万元,以“份”作为 认购单位,每份金额为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任一持有人所 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款的出资额所对应的 份数为准。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 获得的股份。

3、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 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 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 名单及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 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瑞丰光电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的,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通过其 他方式获得股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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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的10%。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上限10,000 万元和公司2017 年7 月11 日的 收盘价12.75 元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 784.3137 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2.8366%。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变更及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 后一笔买入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 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锁定期满后,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 出股票。

3、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动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 个月内,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安排,完成股票的购买。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3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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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员工

  • 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3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 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 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 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管理办 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一)持有人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 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 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 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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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帐户、资产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账户

1、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 务指引》的规定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名称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开立资金托管等相关账户。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账户只能由管理委员会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 公司及管理委员会不得将专用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 使用。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由如下资产构成:

1、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时认购人投入的现金资产用以认购瑞丰光电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瑞丰光电股票金额不超过10,000 万元。

2、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 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3、资产构成

(1)瑞丰光电股票;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办法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转让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 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

2、收益分配:标的股票锁定期内,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每个会计年度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取得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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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资产分配: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 据市场情况,将部分或全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出售收回现金, 收回的现金不得再用于投资,应当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4、持有人权益丧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续期内,持有人擅自离职或单方 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动 提出不续签而离职的,或因触犯法律、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违反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相关持有人即丧失行使其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对应的持有人会议表决权等持有人权益。因持有人离职或被公司终止劳动合 同的,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将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其他持有人。属于下述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死亡情形的,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权益不受本项限制。

5、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 响。

6、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7、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 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8、除上述5、6、7 项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 事由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 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

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签署《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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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及认购协议书》。

(三) 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四)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五)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 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七) 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 书。

(八)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持有人名单核实情 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投票,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施。

(九)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6)若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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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修改和完善;

(7)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

八、其他

(一)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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