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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Feb 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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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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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 201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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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于2016 年2月1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号《关于 核准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伟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文件核准,本次瑞丰光电非公开发行A股合计22,026,429股新股募 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金的配套资金。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以下称“甲方”)决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乙 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2016年资产重 组之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近期,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完成了《2016年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的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 户”),账号为338130100100057973,截止2016 年1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19,73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6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 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其中募集资金中的9,400 万元用于支付 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扣除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甲方补充流 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2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将从丙方账户直接汇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在本次重组验资完成后的3 个工作日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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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 201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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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按照本次重组募集资金用途以现金方式将其中9,400 万元支付给交易对 方(其中应支付王伟权8,930 万元,应支付彭小玲470 万元),甲方应依据税务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税额以税务局核准的为准)后 将余额支付予王伟权以及彭小玲;剩余资金全部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专 户及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结算。
三、丙方作为甲方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非公开发行之主承销商,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对甲方本次 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管理事项的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李鹏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并 对丙方的调查予以配合、提供解答、咨询等。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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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 201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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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10%的(即大额支取),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甲、乙 方联系方式向甲、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应配合丙方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实施监管。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乙、丙三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由于 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方应就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各方均有过错,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 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2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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