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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Feb 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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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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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 201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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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向王伟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文件核准,本次瑞 丰光电非公开发行A 股合计22,026,429 股,每股价格人民币9.08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 元,扣除需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197,3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441ZC0043 号《验资报 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2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2016年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专户金额(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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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 2016-015
| 瑞丰光电 | 兴业银行 | 长江保荐 | 338130100100057973 | 19,730 | 用于支付收购交易中现金对价、交易的相关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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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用于支付收购交易中现金对价、交易的相关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专 户及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结算。
3.丙方作为甲方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非公开发行之主承销商,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对甲方本次 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管理事项的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李鹏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并对 丙方的调查予以配合、提供解答、咨询等。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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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 201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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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总额的10%的(即大额支取),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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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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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 十三条约定的甲、乙方联系方式向甲、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应配合丙方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实施监管。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乙、丙三方应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 权利和义务。由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方应就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如各方均有过错,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0.《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终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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