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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Aug 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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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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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 2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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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96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 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龙证券”)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万股,每股发行份格为1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29,16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2,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7,160 万元,扣减审 计评估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其它发行费用660.274791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6,499.72520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于2011 年7 月7 日出具了五洲松德证验字【2011】3-0004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 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的使用,保护投资者 利益,公司及华龙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西丽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共同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余额及对 应募投项目如下:

截止日期:2011 年8 月5 日

账户余额
序号 银行 账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中大尺寸LCD背光源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 755912875610202 7,348.97
LED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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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 2011-002

照明LED产品技术改造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 825006275518097001 14,789.555209
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 LED封装技术及产业化
3 4000027429200553607 4,361.2
支行 研发中心项目
  •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三、华龙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 ,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龙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管权。公司和各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龙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龙证券每季度对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 四、公司授权华龙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喜明、张城钢可以随时到各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 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其得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龙证券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 五、各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龙证券。各专户银行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即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和各专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 个工作 日内分别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华龙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七、华龙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龙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各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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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 2011-002

  • 八、各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龙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龙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华龙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华龙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 九、若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控股子公司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实施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作为主体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在重新签署协议前,比照本协议执行。

  • 十、协议自公司、各专户银行、华龙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华龙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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