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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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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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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 事项的材料,经过审慎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9 年12 月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 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总额为22,000 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浙 江瑞丰担保总额为:22,000 万元,实际已使用12,750 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审阅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致同审字 (2020)第441ZA7111 号),根据该专项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为: 截止2019 年12 月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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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TCL 华瑞照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厦门市三安半 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朗明纳斯光电(厦门)有限公司、香港三安光电有限公司、 王伟权先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该事项的 发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参照 公司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标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化原 则运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该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 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 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 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要求和发展需要。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编制真实、 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障。
五、关于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在审计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 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 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任期一年。我们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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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与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现状相吻合。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勤勉尽责,更好地为公司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意见。 七、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被担保对象深圳市玲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涛光电”)、浙 江瑞丰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瑞丰”)、宁波市瑞康光电有限公司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瑞康”),深圳市中科创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科创激光”)、常州利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利瑞”)为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 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玲涛光电、浙江瑞丰、宁波瑞康、中科创激光、 常州利瑞在银行办理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八、关于公司2020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 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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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度使用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含)的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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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盛东 刘召军 罗桃
2020 年4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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