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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Feb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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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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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财务顾问”)作为深 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光电”或“公司”)向王伟权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伟权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 号]的批复,深圳市瑞丰光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伟权、彭小玲等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 持有的深圳市玲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涛光电”或“标的公司”)85% 的股权,同时向龚伟斌、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海 通定增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股份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发行数量为 3,370.0437 万股,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 向海通定增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发行的股份由自然人华佩燕全额认购。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因权益分派所致数量变化的情况说明
瑞丰光电经 2018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8 年 5 月 2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公司以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当日总股本 276,079,611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015213 股,共计转增 276,499,61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552,579,221 股。其中,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公司的首发后限售股数量为 27,863,433 股,权益分派完成后数量为 55,769,254 股,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实施完毕上述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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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分配方案实施后,王伟权、彭小玲持有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数 量分别由 5,545,154 股、291,850 股增至 11,098,744 股、584,144 股。
三、瑞丰光电本次申请解禁的限售股份情况
瑞丰光电本次申请解禁的限售股情况如下:
-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2 月 6 日(星期四)。
-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841,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924%,
-
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5,549,37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378%。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为 2 名。
| 3 | 、本次申请解除限 | 售股份的持有 | 人为2名。 | ||
|---|---|---|---|---|---|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解禁前持有限售 股份数量(股)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股 份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股份数 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
| 1 | 王伟权 | 5,549,372 | 5,549,372 | 5,549,372 | 1.0378% |
| 2 | 彭小玲 | 292,072 | 292,072 | - | - |
| 合计 | 5,841,444 | 5,841,444 | 5,549,372 | 1.0378% |
- 注: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彭小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941,498 股(其中首发后限售股
503,265 股,高管锁定股 438,233 股),彭小玲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换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本次解除限售的 292,072 股将直接计入高管锁定股。本 次解除限售后彭小玲持有公司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其承诺履行情况
(一)股票锁定承诺
- 1、王伟权和彭小玲承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王伟权、彭小玲在标的公司 2015 年度 审计报告以及盈利预测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履行完当年度的补偿义务后 (如有),可分别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发行股份总额的 25%扣减履行股份补 偿义务后的股份。
3、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王伟权、彭小玲在标的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报告以及盈利预测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履行完当年度的补偿义务后 (如有),可分别累计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发行股份总额的 50%扣减累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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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补偿后的股份。
4、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王伟权、彭小玲在标的公司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承诺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履行完当年度 的补偿义务后(如有),可分别累计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发行股份总额的 75% 扣减累计股份补偿后的股份。
5、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48 个月后,王伟权和彭小玲可累计转让其持有的本 次发行股份总额的 100%扣减累计股份补偿后的股份。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对王伟权、彭小玲本次交易所认购股份的 锁定期另有要求,王伟权、彭小玲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进行相应调整且无需再次提交瑞丰光电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业绩承诺
1、承诺内容
根据瑞丰光电与王伟权、彭小玲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玲涛光电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业绩目标,其中:2015 年业绩目标为不低于 2,700 万元, 2016 年业绩目标为不低于 3,000 万元,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合计不低于 9,000 万元;若在业绩承诺期内,玲涛光电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未达 到承诺数,则由王伟权、彭小玲按照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规定的方式对 瑞丰光电进行补偿。
同时,王伟权、彭小玲承诺:
(1)应收账款余额的控制
若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应收账款余额占玲涛光电 2017 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玲涛光电 2013 年度、2014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占各 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的加权平均数,瑞丰光电将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进行核实。
(2)存货余额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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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玲涛光电 2017 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 2.2 亿元时,若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存货余额占 2017 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 23%,或 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产成品金额占存货金额比例超过 60%,则超出部分金额由交易对方王伟权、彭小玲以成本价格收购瑞丰光电指定 的玲涛光电的存货,王伟权、彭小玲就此责任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②当玲涛光电 2017 年度销售收入超过 2.2 亿元时,若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存货余额超过按以下标准计算的金额(2.2 亿元×23%+ (2017 年度经审计的销售收入-2.2 亿元)×15%),或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玲涛光电经审计的产成品金额占存货金额比例超过 60%,则超出部分金额由交易 对方王伟权、彭小玲以成本价格收购瑞丰光电指定的玲涛光电存货,王伟权、彭 小玲就此责任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补偿金额计算
| 年度 | 实现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净利润范围 |
当年应补偿的金额 |
|---|---|---|
| 2015年 | 小于2,700万元 | 补偿金额=(2,700万元-2015年扣非后净利润)÷业绩承诺期 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9,000万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20,000万元 |
| 2016年 | 小于3,000万元 | 补偿金额=(3,000万元-2016年扣非后净利润)÷业绩承诺期 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9,000万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20,000万元 |
| 2017年 | 2015年至2017年累 计小于9,000万元 |
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9,000 万元-2015年至2017年累计扣非后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 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9,000万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20,000万元-2015年至2016年累计已补偿金额 |
在每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 时,按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
冲回。
3、减值测试及补偿
2017 年度结束后,瑞丰光电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 试。如拟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金 额),则王伟权、彭小玲应向瑞丰光电另行补偿,需补偿的金额=拟购买资产期末 - - 减值额 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 已补偿现金。
4、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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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权、彭小玲应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补偿股份 数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向王伟权、彭小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足的部分以 现金补偿。股份补偿计算公式为:股份补偿数量=当年应补偿的金额÷本次购买 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
若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则 补偿股票数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分配股票 股利比例);若在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配的,应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 分配部分无偿返还给上市公司,计算公式: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 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
如股份不足以补偿部分,则由王伟权、彭小玲以连带责任以现金方式补偿公 司。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现金金额=(应补偿的股份数-已补偿的股份 数)×发行价格。
在任何情况下,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和因减值测试而发生的补 偿合计金额不超过 16,000 万元(本次交易对价金额扣除相关税费),计算公式: 补偿合计金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
(三)承诺履行情况
1、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实现情况
| 项目 | 行次 | 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的到期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 实际实现数 | 1 | 51.18% |
| 业绩承诺数 | 2 | <=40.39% |
| 差额 | 3=1-2 | 10.79% |
公司已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进行了核实。
2、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的存货余额控制实现情况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行次 | 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的存货余额情况 |
| 实际存货余额数 | 1 | 6,287.76 |
| 业绩承诺存货余额 | 2 | 5,327.68 |
| 差额 | 3=1-2 | 960.08 |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玲涛光电以不低于成本价,将超出业绩承诺余额 的存货销售给了玲涛光电原有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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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净利润 | 非经常性损益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 |
| 2015年实现金额 | 2,933.50 | 66.04 | 2,867.46 |
| 2016年实现金额 | 3,152.42 | -48.52 | 3,200.94 |
| 2017年实现金额 | 2,677.73 | 76.35 | 2,601.38 |
| 承诺金额 | - | - | 9,000.00 |
| 未实现承诺金额 | - | - | 330.22 |
注:上表数据来源于玲涛光电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公司已回购并注销王伟权、彭小玲 2017 年度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分别为 1,536,694 股、80,879 股,合计 1,617,573 股。
4、玲涛光电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玲涛光电资产经中水致远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 并出具中水致远评咨字[2018]第 090001 号估值报告,评估价值为 29,466.55 万元, 未存在减值。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 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长江保荐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长江保荐对瑞丰光电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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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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