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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Phoenix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Apr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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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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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4-013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 司独立董事郜树智先生书面辞职报告,郜树智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郜树智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即 2022 年 2 月 2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止。
鉴于郜树智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且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郜树智先生的辞职报 告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独立董事后方可生效。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 前,郜树智先生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公司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郜树智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 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郜树智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 会委员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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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董事会对郜树智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于2024 年4 月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公司董事 会同意提名夏永先生(个人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期自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
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其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夏永先生将同时担任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夏永先生 为会计专业人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培训证明。 本次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后,将提交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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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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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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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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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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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夏永先生 ,1964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 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相关培训证明。1986 年 7 月至 1989 年 5 月任安徽省宿县经济委员会职员; 1989 年 5 月至 1994 年 3 月任安徽省宿州市财政局职员;1994 年 3 月至 1994 年 10 月任深圳中洲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1994 年 10 月至 2000 年 12 月任鹏元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财务会计;2001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深圳市中洲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2011 年 5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深圳市富海银涛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风控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深圳市健康元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600380)独立董事;2001 年 11 月至今任深圳市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合伙人;2017 年 3 月 至今任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9 月至今任江苏新恒基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永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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