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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Neoway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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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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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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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的,应当要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 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 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 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半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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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总经理审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达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 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 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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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 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 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 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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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 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 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 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内部审计部门协助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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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 以内 、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 以 ” “ ” “ ” 外 、 低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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