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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Neoway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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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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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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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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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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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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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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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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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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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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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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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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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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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慷。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 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将
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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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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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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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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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共同关注公司的目标达成和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实现长远可持续发 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3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