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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TC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2

Sep 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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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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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8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顾 伟先生的通知,2012 年6 月29 日至 2012 年8 月29 日期间,顾伟先生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617,828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09%, 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顾伟

二、增持人的一致行动人: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颁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3398840 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网查询结果,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兆驰投资”)主要经营场所为乌鲁木齐市高新街 258 号数码港大厦 2015-160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顾伟,注册资本为 1299.975 万元,合伙企业类型为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起始日期为 2007 年 2 月 12 日,经营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2 月 12 日,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 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 服务。兆驰投资已经通过 2011 年度的工商年检。兆驰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2 年 6 月 28 日,兆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454,991,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19%。兆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顾伟,根据兆驰投资的合伙协议,顾伟在兆 驰投资的出资额为 1191.375 万元,出资比例为 91.6459%。顾伟和兆驰投资构成本 次增持的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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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2012年6月29日,顾伟先生首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顾 伟先生委托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 告》(详见2012年6月30日公司公告编号:2012—028)。

四、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本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计划在未来2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含此次 已增持股份在内),不低于公司总股本0.09%的股份(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 五、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即截至 2012 年 6 月 28 日,顾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0。 (二)增持期间: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8月29日

(三)增持数量和比例:2012年6月29日,顾伟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增持公司617,828股股票,平均价格11.36元,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9%,未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2%。

增持前,顾伟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兆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416,980,826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58.83%。

本次增持后,顾伟先生持有公司617,8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9%,顾伟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兆驰投资合计持有公司455,609,07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4.28%。

(四)增持人确认,截止2012年8月29日,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本次增 持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满足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六、承诺及履行情况

顾伟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期间,顾伟先生遵守增持承诺,未有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 增持完成后,顾伟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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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情 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 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 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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