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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TC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Dec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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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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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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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现修订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两个交易日内填写《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检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提出交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能否交易的建议, 填写《董事会秘书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回复》 (附件2),并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 交易起始日期前一天将其交与问询人。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 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证券问询函的回复》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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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 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现修订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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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现修订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四)

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本所申报,并在本所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 量、成交均价、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 交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现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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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应在交易当日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确认函》(附件3)提交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 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 交易方式、交易数量、成交均价、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交所要求披露 的其他事项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 深交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五)

原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 票欲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3 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按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在股份变动当日应及时按公司及监管 部门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2 个交易日内,公司 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

  • (因重复,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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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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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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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制度中所指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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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尊敬的董事会秘书:

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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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本人姓名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身份 [□董事]
□其他(请注明: )
原持股数量(股)
拟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nd of picture text -----

本人声明:本人已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有关买卖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 券的任何应公告而未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问询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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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回复

编号: _______

___(先生\女士):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编号:)已于__年_ 月_日收悉。 建议您在__年_月_日至__月_日期间 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回复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公 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将另行通知您,请您以书面通知为准。 不建议买卖的理由如下(如适用):

本回复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秘书各执壹份。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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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确认函

编号: _______

尊敬的董事会秘书:

本人进行了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请注明: )
本次变动前持有数量(股)
本次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本次交易数量
本次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后持股数量(股)
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有关买卖公司证券的规定进行交易,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 券的任何应公告而未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申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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