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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TC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Dec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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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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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 2012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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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2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品种)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制度第 六章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

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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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 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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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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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权限履行如下程序:

(一)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 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单笔300 万元以下的经项目经办人签字后逐级报 项目负责人、财务部、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付款;单笔超过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的,经项目经办人签字后逐级报项目负责人、财务部、财务负责 人及董事长审核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二)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负责实施项目的部门 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具 体工作进度计划。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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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 下条件:

    •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

  • 资;

  •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

  •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 (八)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 第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 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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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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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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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 16 条、第 18 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 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 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 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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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 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 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 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 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收购资产 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十,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 预 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若公司该项资产的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公司法定代表人、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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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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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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