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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TC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y 3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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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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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 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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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 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出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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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任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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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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