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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TC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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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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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8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48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兆驰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20,934.6909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570,780,042.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62,019,305.4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41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深圳市兆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驰股份”或“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与保 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以下合称为“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 44250100000200001099,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160,298,742.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互联网电视业务联合运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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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 79100155200003212,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47,471,3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互联网电视业务联合运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74467996936,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55,01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互联网电视业务联合运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1、兆驰股份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国信证券作为兆驰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兆驰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兆驰股份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兆驰股份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兆驰股份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兆驰股份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兆伟、曾军灵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兆驰股份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兆驰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兆驰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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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兆驰股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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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兆驰股份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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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邮件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兆驰股 份、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兆驰股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兆驰股份、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9、本协议一式八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兆驰股份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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