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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nkav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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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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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 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 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裁、董事会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对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各子公司财 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免,并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考核。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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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 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身体健 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财务主管的工作经验,财务、会 计、审计或相关专业,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 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 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 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具有5年以上财务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 业,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海关关务法规、银行办事流程及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熟练使用word、excel、财务电算化、ERP等应用软件;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 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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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

为;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工作职权主要是: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裁 报告工作;

(二)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 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下属 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九)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裁建议的权利;

(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裁汇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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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主要职责如下:

  •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

  • 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 2.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

  • 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 3.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

  • 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 4.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

  • 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5.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 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 6.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

  • 任提出方案;

7.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 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 8.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建

  • 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9.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 10.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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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权限如下: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 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 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 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 设置及人员配备;

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 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 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5.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 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 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 监督、控制和奖惩;

6.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 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拟订公司财 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 核算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三)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四)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做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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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

(六)组织开展财务预算,拟定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 执行情况,分析差异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七)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 作,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八)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

第四章考核与离任

第十四条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 核;同时接受总裁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决策、 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队建设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每年度末,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 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工作 态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财务支持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 要依据。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未经董事会正式批 准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的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诉报告;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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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 提交辞职报告,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

第十九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遵守公司相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 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 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 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 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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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 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 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 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 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 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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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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