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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nkav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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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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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 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投资评审小组,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负责召集组员并作好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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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 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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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 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 “低于”、 “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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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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