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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nkave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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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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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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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 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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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目 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3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4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4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 15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说 明 .................................................................................................................................. 16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27 九、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 28 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28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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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释 义
| 简称 | 指 | 含义 |
|---|---|---|
| 公司、发行人、名家汇 | 指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
指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 中天国富、保荐人、保荐 机构、本保荐机构 |
指 |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 本上市保荐书 | 指 |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 荐书》 |
|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 指 |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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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 中文名称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Minkave Technology Co.,Ltd.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 园10 栋A2001(20 层01-06 号)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 园10 栋A2001(20 层01-06 号) |
| 成立时间 | 2001年5月08日 |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12年9月24日 |
| 上市时间 | 2016年3月24日 |
| 注册资本 | 655,045,776元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照明技术的开发,城市照明环境艺术设计(不含限 制项目),环境导视规划;城市及道路及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照 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标识设计及工程安装;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建 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园林养护; 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城镇化建设投资; 城镇及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配套建设、产业策划经营;项目投 资;合同能源管理;LED 灯具及照明灯具、路灯及灯杆、LED 显示 屏、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开发、设计和销售;灯光智能控制系统技术的 开发;标识的制作;电子电器产品的购销及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LED灯具及照明灯具、路 灯及灯杆、LED显示屏、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生产;标识的生产(生产 场地执照另办) |
| 法定代表人 | 程宗玉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28556175Y |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名家汇 |
| 股票代码 | 300506 |
| 联系电话 | 0755-26067248,0755-26490198 |
| 传真电话 | 0755-26070372 |
| 邮政编码 | 518057 |
| 公司网址 | www.minkave.com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业务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照明产品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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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及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
公司拥有行业领先的“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 已取得我国照明工程行业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照明工程 设计专项甲级》最高等级资质,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设计方案的实施, 成功将高科技照明产品和智能化控制技术应用于照明工程行业,顺应了节能环保、 绿色照明的潮流。
(四)发行人研发情况
公司研发投入主要用于照明工程及智慧灯杆业等业务的产品研发设计。报告 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的情况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 年1-9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营业收入 | 48,077.60 | 51,287.78 | 125,203.19 | 130,669.57 |
| 研发费用 | 3,606.70 | 4,784.70 | 5,707.68 | 4,531.44 |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7.50% | 9.33% | 4.56% | 3.47% |
(五)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 、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合并报表)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年9月30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资产合计 | 255,496.19 | 305,617.32 | 407,362.86 | 341,809.44 |
| 其中:流动资产 | 188,963.25 | 229,395.41 | 302,315.93 | 231,951.33 |
| 负债合计 | 129,780.75 | 159,606.10 | 194,215.53 | 145,539.70 |
| 其中:流动负债 | 99,123.22 | 132,300.06 | 166,309.97 | 136,580.40 |
| 股东权益合计 | 125,715.45 | 146,011.22 | 213,147.33 | 196,269.7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合计 |
125,673.29 | 133,240.22 | 201,024.96 | 187,95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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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润表主要数据(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年1至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营业收入 | 48,077.60 | 51,287.78 | 125,203.19 | 130,669.57 |
| 营业利润 | -8,493.85 | -38,324.59 | 20,548.39 | 40,466.46 |
| 利润总额 | -8,603.27 | -38,551.96 | 20,698.01 | 40,154.4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
-8,489.60 | -34,995.41 | 14,789.25 | 31,575.82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3 | -0.53 | 0.23 | 0.49 |
注: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规定计算。在计算基本 每股收益时,为了报告期内的可比性,假设报告期内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件均发生在报告 期初。
3 、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年1至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
-4,448.88 | -17,269.60 | 4,634.73 | -20,099.92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
-1,559.48 | -2,019.65 | -6,194.61 | -31,022.09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
-27,613.64 | -10,514.58 | 25,662.14 | 88,906.28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额 |
-33,622.00 | -29,803.83 | 24,102.26 | 37,784.27 |
4 、主要财务指标(合并报表)
| 项目 | 2021年9月30日 /2021年1至9月 |
2020年12月31 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 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 日/2018年度 |
|---|---|---|---|---|
| 资产负债率 | 50.80 | 52.22 | 47.68 | 42.58 |
| 流动比率(倍) | 1.91 | 1.73 | 1.82 | 1.70 |
| 速动比率(倍) | 1.15 | 1.24 | 1.30 | 1.08 |
| 营业毛利率 | 28.57 | 30.06 | 46.99 | 52.83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0.35 | 0.33 | 0.96 | 1.81 |
| 存货周转率(次) | 9.28 | 1.14 | 1.13 |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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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 、行人相关的主要风险
(1)应收账款风险
公司的照明工程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或其所属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及 大型商业企业,结算审批流程长、回款手续繁琐。照明工程项目在投标、合同签 订、施工、完工等各阶段,通常需要公司预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材料款 等工程周转资金、质量保证金等,公司承接业务的资金需求量较大,而客户回款 账期又长且存在逾期风险。若未来客户履约能力下降、工程结算拖延等导致不能 履约或按期办理结算,公司无法按期收回工程结算款,将出现应收账款的信用减 值风险。
(2)流动性资金风险
公司照明工程业务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营运资金量成为制约业务规模进一 步扩张的主要瓶颈。应收账款的回收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可流动性资金及项目收益, 若公司未来不能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管理,或者因客户出现信用风险、支付困难 等原因导致现金流紧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不足或不能及时从银 行等金融机构筹措到实施项目所需资金,将限制公司承接和实施项目的能力,进 而影响公司业务的拓展。
(3)最近一期业绩亏损的风险
| (3)最近一期业绩亏损的风险 | (3)最近一期业绩亏损的风险 | (3)最近一期业绩亏损的风险 | (3)最近一期业绩亏损的风险 |
|---|---|---|---|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21 年1-9 月 | 2020 年1-9 月 | 变动 |
| 营业收入 | 48,077.60 | 32,893.33 | 46.16% |
| 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 | -4,031.91 | -7,113.46 | 43.32% |
| 毛利率 | 28.57% | 43.05% | -14.48% |
公司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32,893.33 万元,2021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48,077.60 万元,同比增长 46.16%。2020 年 1-9 月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 润为-7,113.46 万元,2021 年 1-9 月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4,031.91 万元,同比增长 43.32%。虽然公司 2021 年 1-9 月业绩较 2020 年 1-9 月有所上升, 但是仍处于亏损状态。且随着工程原材料和人工成本不断上升,公司 2021 年 1-9 月毛利率较 2020 年 1-9 月下降 14.48%。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和人工成本大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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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公司不能加强成本控制,存在持续业绩亏损的风险。
同时,2021 年 6 月,公司出售浙江永麒股权时存在对赌协议,导致实际取 得价款存在不确定性。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三季报已计提关于处置永麒 照明 55%股权的损益-3,229.48 万元,永麒照明的业绩承诺存在对公司业绩造成 影响的风险。
(4)对外担保风险
2021 年 6 月 28 日,名家汇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出售浙江永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55%股权的议案》,将公司持有的 55%永麒 照明股权出售给宁波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天迈网络有限公司,交 易对价 28,050 万元。公司原来对永麒照明及其子公司的担保继续履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各方就落实解除担保的事宜达成一致,永麒照明部分股东宁 波文旅、杭州天迈及徐建平、孙卫红、田翔、杨志玲、姚勇、张玲群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签署了《关于尽快解除担保的承诺》约定:确保上述担保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予以解除。如到期未能按时解除并给名家汇造成损失,承诺方承担连 带责任。永麒照明的部分股东徐建平、孙卫红、田翔、杨志玲、姚勇、张玲群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签署了《关于提供反担保的承诺》,约定:公司为浙江永麒及 其子公司继续提供担保,股东徐建平、孙卫红、田翔、杨志玲、姚勇、张玲群书 面承诺分别对名家汇提供反担保。如名家汇对上述担保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由 各承诺方负责给予名家汇足额补偿,各承诺方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上述担保尚未解除。虽然反担保方、承诺方具 备相应的履约能力,若上述担保债务未能偿还,公司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2021 年 6 月,公司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 4 家公司组合 的联合体通过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遴选,成为“南山区高新区北区联合大 厦项目”意向用地单位,相关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批和公示程序。截至本上市 保荐书具之日,公司与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矿业权业务分公司以及其他四 家公司共同签署了《成交确认书》(深土交成【2021】63 号),公司总部基地 建设项目为“南山区高新区北区联合大厦项目”组成部分之一,公司后续将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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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高新区北区联合大厦项目”整体申请发改委备案,预计备案无法通过可能性 较低,但仍存在无法获取该项目实施地及取得发改委备案的风险。
补充工程配套资金项目对应的工程项目属于公司既有业务,与公司发展战略 密切相关。虽然本公司对上述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由于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可能会由于项目工程进度、施工难度等因素导致项目发生变化或无法达到 预期收益,因此上述项目可能存在盈利预测与未来实际经营情况产生差异等的风 险。
3 、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1)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由于募 集资金使用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该期间股东回报主要依靠现有业务实现。 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公司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获得相应 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下降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2)股价波动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到行业变化、国家 宏观经济状况、政治经济和金融政策、投资者心理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存在着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投资者在购买本公司 股票前应对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做出审慎判 断。
(3)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能否获得审 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都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
4 、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程宗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为 143,761,9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5%。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 113,41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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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其所持股份的 78.89%,占公司总股本的 17.31%。实际控制人上述股权质押或 将对发行人的股权稳定性带来一定影响。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业绩承诺款,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按照有关信 息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为: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 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10 月 26 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6.30 元/股。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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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为,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四)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40,550,793 股,未超过发行 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上限;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总 股本为 655,045,776 股,按此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 30%,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
本次发行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对象 | 认购金额(元) | 认购股数(股) |
|---|---|---|---|
| 1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 29,999,995.20 | 4,761,904 |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999,999.60 | 2,063,492 |
| 3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轻盐智选1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3,999,994.90 | 3,809,523 |
| 4 | UBS AG | 19,999,998.90 | 3,174,603 |
| 5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4,999,996.50 | 5,555,555 |
| 6 | 陈传兴 | 38,999,998.80 | 6,190,476 |
| 7 | 董卫国 | 9,999,996.30 | 1,587,301 |
| 8 | 林金涛 | 9,999,996.30 | 1,587,301 |
| 9 | 吕强 | 39,999,997.80 | 6,349,206 |
| 10 | 王赤平 | 19,999,998.90 | 3,174,603 |
| 11 | 于海恒 | 14,470,022.70 | 2,296,829 |
| - | 总计 | 255,469,995.90 | 40,550,793 |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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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发行的数量为准。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 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则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认购人 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金额将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金额同比例相应调整。
(五)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5,547.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1 | 补充工程配套资金项目 | 14,383.00 |
| 1.1 | 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立体防控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合作伙伴引入(标段一、二)项目 |
4,830.00 |
| 1.2 | 酒泉城区夜间旅游环境提升工程 | 6,335.00 |
| 1.3 | 中国凤凰古城•凤仙境•森林温泉艺术小镇艺术 景观照明及附属建设工程 |
3,218.00 |
| 2 |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 3,500.00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7,664.00 |
| 合计 | 25,547.00 |
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 将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 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不含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前实际已发生的投资额部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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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 目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 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 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情况
(一)项目保荐人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作为名家汇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聂荣华和丁天一。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聂荣华:2012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参与九州风神 IPO,亚太实业 (000691)资产重组、亚太实业(000691)再融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丁天一:自 2012 年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参与九州风神 IPO、重庆钢铁(601005) 重大资产重组、沃格光电(832766)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 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宫智新: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亿道信息(837171)、科瑞变流(871063)、 国源电气(872921)等新三板挂牌项目,参与亚诺生物(831730)、博易股份 (430310)、现代环科(833944)等定增项目,参与亿道信息(837171)、亚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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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831730)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亚太实业(000691) 再融资等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吴晔、曾雅媛。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保证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 责的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 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机构同意 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发 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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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2021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 相关文件。
3、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 相关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及程序的规定,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股票所必需的内部有权 机构之批准与授权,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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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 市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审核 问答》《发行监管问答》《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 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 1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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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立体防控建设设备采购项 目合作伙伴引入(标段一、二)项目”、“酒泉城区夜间旅游环境提升工程”和 “中国凤凰古城•凤仙境•森林温泉艺术小镇艺术景观照明及附属建设工程”、总 部基地建设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立体防 控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合作伙伴引入(标段一、二)项目”、“酒泉城区夜间旅游 • • 环境提升工程”和“中国凤凰古城 凤仙境 森林温泉艺术小镇艺术景观照明及附 属建设工程”、总部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因此,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程宗玉。募集资金项 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因此,本次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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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适用简易 程序的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符合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适用简 易程序。
发行人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25,547.00 万元,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
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有效期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
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确认了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4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承销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 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本次发行对象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1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UBS AG、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陈传兴、董卫国、林金涛、吕强、王赤平、于海恒,不超过三 十五名特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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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即 2021 年 10 月 26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 6.30 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在本次发行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 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即 2021 年 10 月 26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 6.30 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在本次发行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
(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 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八条的规定
(5)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 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条件
- 1 、本次发行不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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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 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2 、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 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①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 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②上市保荐书;
③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④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不再 适用简易程序。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 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认了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本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 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①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 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②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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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④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 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要求。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 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 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1 、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 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 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 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 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5,547.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规 定。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立体防控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合作伙伴 引入(标段一、二)项目”、“酒泉城区夜间旅游环境提升工程”、“中国凤凰 • • 古城 凤仙境 森林温泉艺术小镇艺术景观照明及附属建设工程、”总部基地建设 项目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立体防控建设设备采购项 目合作伙伴引入(标段一、二)项目”、“酒泉城区夜间旅游环境提升工程”、 • • “中国凤凰古城 凤仙境 森林温泉艺术小镇艺术景观照明及附属建设工程”、总 部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入均为资本化支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 7,664.00 万 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 30%,符合上述补充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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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要求。
2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 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
本次发行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40,550,793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的 30%。
3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 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本次发行为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项目,不适用再融资间隔期的规定。
4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 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 1 、发行人不存在《审核问答》第 10 问的情形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募集资 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 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 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 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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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 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不包含对 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 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1)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为用于“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立体防控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合作伙伴引入(标段 • 一、二)项目”、“酒泉城区夜间旅游环境提升工程”和“中国凤凰古城 凤仙 • 境 森林温泉艺术小镇艺术景观照明及附属建设工程”、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及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 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审核问答》第 10 问的情形。
2 、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审核问答》第 13 问的情形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募集资金应 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除金融 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原则上应于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 的控制权。
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 上的障碍。
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 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 原则上,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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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1)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根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 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用于“深圳市南山 区安全立体防控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合作伙伴引入(标段一、二)项目”、“酒泉 • • 城区夜间旅游环境提升工程”和“中国凤凰古城 凤仙境 森林温泉艺术小镇艺术 景观照明及附属建设工程”、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跨 界投资影视或游戏。
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收购企业股权。
(3)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跨境收购。
(4)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已在相关申请文件中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 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未列入募集资金投资 构成。
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审核问答》第 13 问的情形。
- 3 、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审核问答》第 14 问的情形
“再融资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比例执行《发行监管问答》的有关 规定。
金融类企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同 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计入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 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对于补充流动资金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且缺乏合理理由的,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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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就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审慎发表意见。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已完成资产过户登记的,本 次募集资金用途应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尚未完成资产过户登 记的,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应视为收购资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用于“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立体防控建设设备采购项 目合作伙伴引入(标段一、二)项目”、“酒泉城区夜间旅游环境提升工程”和 “中国凤凰古城•凤仙境•森林温泉艺术小镇艺术景观照明及附属建设工程”、“总 部基地建设项目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根据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 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等因素测算公司未来三年的流动资金缺口为 46,378.47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中 7,664.00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具有合 理性。
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审核问答》第 14 问的情形。
- 4 、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审核问答》第 20 问的情形
“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 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 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对于虽包括类金融业务, 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 30%,且符合相应条件后可推进审核工作。
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发行人应结合融 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以及 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于服 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1)发行人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
(2)发行人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
(3)发行人不存在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
(4)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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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上市审核问答》第 20 问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
1 、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得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和主承 销商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前向发行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和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应当与确定的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认购合同 应当约定,本次发行一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合 同即应生效。”
(1)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召开经股东大会授权 的董事会前向发行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 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6.30 元/股,确定本次发行的对 象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轻盐智选 1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UBS AG、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传兴、董卫国、林金涛、吕强、王赤平、于海恒。
(2)发行人已与确定的发行对象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1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UBS AG、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传兴、董卫国、林金涛、吕强、王赤平、 于海恒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并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次发行一经股 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合同即生效。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后,由上市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对本次竞价结果等发行上市事项进行审议。”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后,发行人年 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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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了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化,亦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 具备上市条件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程宗玉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持有本公司 23.66%的股权。
本次发行数量 40,550,793 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程宗玉控制公司 21.08% 的股份,仍为未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 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编制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确认 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审核问答》《发行监管问答》《承销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相 关要求。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 完整会计年度,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 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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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九、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颢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集 中商业(北)
保荐代表人:聂荣华、丁天一
电话:0851-82214277
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名家汇申请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符 合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条件。中天国富证券同意推荐名家汇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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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宫智新 保荐代表人: 聂荣华 丁天一 内核负责人: 陈 佳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丽芳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 颢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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