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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nkave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Nov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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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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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 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 真实有效。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 果的议案》。

二、对《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 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 11 名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三、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的议案》。

四、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 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 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对《关于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七、对《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 损益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的议案》。 八、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确保了 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风险的控制;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有效管理公司各个经营环节发挥了 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对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 了合理的保证。

(3)公司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但 是随着今后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管理层应 该根据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更新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 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九、对《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的 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及现金流量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其他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到 蒋岩波 张 博

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