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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nkave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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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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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035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的议案》及《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原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凌友娣女士于 2021 年 1 月辞职后,由公司 董事长程宗玉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符合监管规则要 求,经董事长程宗玉先生提名及总裁徐建平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董事会同意公司聘任臧显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臧显峰先生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臧显峰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事前审核无异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另,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曾丽如女士提交的辞职报告,曾丽 如女士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 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曾丽如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 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指引第 7 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同意聘任饶依琳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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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显峰先生、饶依琳女士的简历附后,其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26067248

传真:0755-2607037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 座 20

层。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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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臧显峰先生、饶依琳女士简历

臧显峰 :男,出生于 1975 年 7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税收学、金融学专业,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历任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深圳市北科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南盛强力超 硬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立得空间信息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深圳市众晶鑫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 年 2 月入职公司,主持证券 法务部工作。

臧显峰先生因参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将持有公司授予的 3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

饶依琳 :女,汉族,1990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法学学士,其于 2011 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中级经济师资格(金融专业),于 2016 年 12 月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 部法务专员、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法务主管、深圳市金百泽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2020 年 12 月初入职公司担任证券法务部副总监,负责公司规范运作治理、信息 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证券事务。

饶依琳女士因参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将持有公司授予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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