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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nkave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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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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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 悉并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 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20 年度公司对子
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程序。经审慎核查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客观评 估并充分揭示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截至报告期末无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 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提 出的 2020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 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四、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设及 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五、关于聘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臧显峰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之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我们认为臧显峰先生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 资格和能力。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臧显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六、关于控股子公司永麒照明 2020 年度及累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交易对手方对浙江永 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我们认为:本次业绩 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真实反映了永麒照明实际实现的盈利数与业绩承诺数的差异 情况,完成了累计的业绩承诺数,不触发业绩补偿责任,符合公司与永麒照明原 股东签署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相关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七、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 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同意以 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4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端木梓榕 周到 任杰
时间: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