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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nglid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Oct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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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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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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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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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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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100%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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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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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 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 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公司将给予批评、 警告处理,因此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公司可以给予降职、解 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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