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Minglid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Apr 27, 2026
56189_rns_2026-04-27_236394f1-45f4-45ba-9316-db817c0e4134.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利达”、“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铭利达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3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人民币28.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028.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830.5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197.98万元。2022年3月31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2747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和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投资规模 | 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 实施主体 |
|---|---|---|---|---|
| 1 | 轻量化铝镁合金精密结构件及塑胶件智能制造项目 | 48,123.36 | 48,123.36 | 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9,988.06 | 9,988.06 | 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
| 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 ||||
| 肇庆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 ||||
| 江西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20,000.00 | 公司 |
| 合计 | 78,111.42 | 78,111.42 | - |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项目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得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此外,按照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税费的缴纳均需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统一划转。若采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可操作性较差。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已以自有资金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按月度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编制明细汇总表,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批。
2、公司财务部门在付款流程审批通过后,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后的六个月内,将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出资金,置换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
3、公司财务部门需建立置换募集资金的台账,逐笔记录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交易内容,并定期通知保荐代表人。
4、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6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以来
3
以往使用募集资金支付薪酬相关费用的方式予以确认。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强强
冉洲舟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