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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nglid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Jun 1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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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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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3-048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 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37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每股面 值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8.5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40,285,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8,305,200.00元,实际募资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1,041,979,8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 报字[2022]第2747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并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 资金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17,772.64万元超募资金建设“铭 利达重庆精密结构件及装备研发生产项目(二期)”,本次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 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铭利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重庆铭利达”)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 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具体 事宜。

近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子公司重庆铭利达在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投入“铭利达重庆 精密结构件及装备研发生产项目(二期)”的募集资金。同时,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一”)及子公司重庆铭利达(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与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各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 协议》。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重庆铭利达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9190078801200003002 铭利达重庆精密结构件及装备研发生产项目(二期)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重庆铭利达作为甲方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对应项目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强强、曾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2025 年12 月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重庆铭利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