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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nDe Electronics Technology Ltd. — M&A Activity 2018
Apr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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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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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现金购买深圳市泰博迅睿技术有限公司 100% 股权之协议
的补充协议
由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高枫、龚良昀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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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市签署:
甲方(股权受让方):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工业厂房 25 栋 1 段 5 层(1)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焕
乙方一(股权转让方):高枫
身份证号码:330402197404220310
乙方二(股权转让方):龚良昀
身份证号码:431003198402166019
(上述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为“乙方”,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 方”。)
鉴于:
上述甲方与乙方已于2018 年3 月23 日签署了《关于以现金购买深圳市泰 博迅睿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对本次 现金收购所涉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定价及支付方式、过渡期间损益、协议的 生效与终止、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现根据本次收购交易的具体进展情况及审计、评估结果,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 对《收购协议》中的未决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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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补充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在《收购协议》中已有定义的用语在本 补充协议(包括鉴于条款)中使用时,应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交易价格及支付
2.1 经各方协商确定,一致同意对《收购协议》第 3.1 条款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内容如下:
3.1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 100%股权进行评 估,泰博迅睿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4,566.53 万元。经双方协商 确定,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格为 13,900 万元。按照该等交 易价格计算,甲方向乙方一、乙方二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
| 标的资产 | 交易对方 | 持有标的资产比例 | 交易对价 (万元) |
现金支付金额 (万元) |
|---|---|---|---|---|
| 泰博迅睿100%股 权 |
高枫 | 54% | 7,506.00 | 7,506.00 |
| 龚良昀 | 46% | 6,394.00 | 6,394.00 | |
| 合计 | 100.00% | 13,900.00 | 13,900.00 |
2.2 交易支付方式及安排
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及安排按照《收购协议》第 3.2 条“交易支付方 式及安排”进行。
第三条 对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
原《收购协议》之约定“13.4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履行金钱给 付义务或者可量化为金钱的给付义务,则需要每日按照未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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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日为止。”
现修订为:
13.4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可量化为金 钱的给付义务,则需要每日按照未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 支付日为止。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履行购买民德电子股票的义务,则每延期 购买一日均需要按照未购买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购买义 务为止。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各方签署之日成立,自《收购协议》生效之日生效; 如《收购协议》解除、终止或失效,则本补充协议亦解除、终止或失效。
第五条 其他事项
本补充协议系对《收购协议》的有效补充,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收购 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书与《收购协议》所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 书为准。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由各方各执一份,其它各份供报送主管机关审批或 备案使用,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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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以现金购买深圳市泰博迅睿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 之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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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以现金购买深圳市泰博迅睿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 之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乙方一:__
高枫
乙方二:__
龚良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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