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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nDe Electronics Technology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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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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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者公众中建立公司 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 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服务投资者、尊 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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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 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 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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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 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 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 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 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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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 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 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 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 事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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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 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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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 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 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 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接受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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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 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 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 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 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相 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 同时应尽量避免使 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 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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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主题。
第二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 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详见附件一),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 待并进行预约登记(详见附件二)。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 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 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 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 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三)。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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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 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四),并将该表及活动过 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 在公司网站予以刊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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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公告, 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 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着表示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 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 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 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及时处 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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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 显着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 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 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 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 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 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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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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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 1、您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内(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30)
向公司证券部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755-86329828。
- 2、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0755-8602268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工业厂房25 栋1 段5 层深圳市
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518057
- 3、联系人:范长征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纲和 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公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四、其他
如需要酒店预订等协助,您可与公司证券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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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案登记表
| 来访时间 | 年 月 日 |
是否接待 | 是( ) | ; |
|---|---|---|---|---|
| 否( ) | ||||
| 来访人姓名及职务 | ||||
| 来访人工作单位 | ||||
| 来访人身份证件号码 | ||||
| 来访人类型 | 1、投资者( );2、证券研究机构( );3、媒体( ) 4、其他( ) |
|||
| 来访人数 | ||||
| 接待时间和地点 | ||||
| 日程安排 | ||||
| 关注内容/来访 交流提纲 |
||||
| 陪同/参与人员及身份 证件号码 |
||||
|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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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承 诺 书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 关规 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 问询;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 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 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注明资料来源,且不使 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前通知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 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 动,时间为: 。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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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单位): (签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承诺人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个人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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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证券简称:民德电子 证券代码:300656 编号: |
证券简称:民德电子 证券代码:300656 编号: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 |
|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
|
| 时间 | 年 月 日 |
| 地点 | |
|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
|
| 附件清单(如有) | |
| 来访人签字 | |
| 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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