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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nDe Electronics Technology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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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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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比表
| 原《公司章程(草案)》内容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 于2017年5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0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 万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 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 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二)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 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 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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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 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 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 响的相关事项。 安排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将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股 东身份确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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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 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 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四)股权激励; (五)股份回购; (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 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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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八)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 业到境外上市;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 (十)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 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 (七)项所述的事项;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 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 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 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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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董事会有权审 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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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料、经营性土地等资产,以及出售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在一年内公司资产抵押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董 事会有权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 何资产抵押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元, 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长审议 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
材 房 中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中的交易 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 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董事 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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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 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 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 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资产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 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 额度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的关联 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 权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 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 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超过以上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 合同,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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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 为:召开5天前。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 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 召开5天前。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 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 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是 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或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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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相关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 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等相关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 体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相关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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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证券报》等相关报纸、巨潮资 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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