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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nDe Electronics Technology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n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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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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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6 证券简称:民德电子 公告编号:2017-004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2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60元,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34,000,000.00元,扣除部分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 18,943,396.23元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15,056,603.77元。上述收 到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8,047,603.77元后,公司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7,009,000.00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5月1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210001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红岭支行、招商银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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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科技园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截至2017年6月2日):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账户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深圳市民德
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
行深圳红岭
支行
602021663 187,229,800.00 商用条码识读设
备产业化项目、工
业类条码识读设
备产业化项目、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
深圳市民德
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深
圳分行科技
园支行
7559069553
10706
19,779,200.00 营销网络建设项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使用的前提下,甲方可将存放在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甲 方定期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绍东、金雷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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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更换后的项目保荐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保荐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之日(2020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01210001

  •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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