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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nDe Electronics Technology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May 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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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六年二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22-23 层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 3 第二节 正 文 .................................................... 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16 七、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3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和社保情况 ... 4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5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46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6 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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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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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3、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所律师承诺已经对有关招股 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 上市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5、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 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 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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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议程、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取 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发行人于2016 年1 月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发行人七名董 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发行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依法 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 议,并决定提请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16年1月8日,发行人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决定于2016年1月25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1、2016 年1 月26 日,发行人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十二名,代表股份4,50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本次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3、发行股票数量:1,5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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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 然人、法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对象。

  • 5、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 6、发行方式: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 7、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采用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 8、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 9、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 (2)《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3)《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对发行前的滚存利润作如下分配: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 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5)《关于制定<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根据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制定《公 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在本次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生效。

(6)《关于制定<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 案)>的议案》

(7)《关于制定<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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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8)《关于制定<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的议案》

(9)《关于对公司2013 年度—2015 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

2、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有关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东 大会决议,包含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 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的授权等《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必须包括的事项。

(三)本所律师对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程、议 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程序合法,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履行与本次发行一切程序,包括制作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申请材料,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部门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等;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具体 市场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 数量、发行价格、具体申购办法、上市地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3、签署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要合同、 文件,确认和支付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费用,并根据可能发生的募集资金 变化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作个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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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办理有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等事宜;

  • 5、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上市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实施

  • 但会对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上市计划延迟实施;

  • 6、在本次发行后办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申请股票上市的相关事宜;

  • 7、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事宜;

  •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和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的同意。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书面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行人持有的 营业执照,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系由民德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而成、并 由民德有限全体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7日,发行人获 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整体变更后的440301102842173号《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2、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58620182W的《企业法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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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工业厂房25栋1段5层(1)号 (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为许文焕,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设计;电子通讯产 品的开发、系统集成;嵌入式芯片、软件的开发、系统集成(以上均不含加工组 装及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条码扫描识别及打 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航空电子设备、自动控制设备、无人驾驶航空器、 超轻飞行器的技术开发、设计;航空拍摄服务(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条码扫描识别及打印设备的生产(凭有效的环保批复经营)。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包括其前身)自成立至今,不存在未通过工商行 政管理局等部门年检的情况;未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解 散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情形,亦未发生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情形。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所律师书面核 查了《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 专项审核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政府部门 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确认,并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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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仅限于 普通股一种,每股面值一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 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并设立有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相关部门及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3、根据瑞华会计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0121000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2,159.93万元、3,129.15万元、4,552.92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17.06%。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 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5、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4,500 万元,不少于3,000 万元,符

  • 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于2016 年1 月25 日召开的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以及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公 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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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系由民德有限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民德有限设立之日计算,民德有限系于2004年2月23 日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民德有限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3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瑞华会计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01210001号《审计报告》和瑞华核 字[2016]01210004号《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 的净利润分别为3,129.15万元、4,552.9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后分 别为3,064.06万元、4,303.80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7,367.86万元(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超过1,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

3、根据瑞华会计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0121000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 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12,012.01万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4,500 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5、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4月7日出具的“瑞华 验字[2015]01210008号”《验资报告》,发起人或股东在发行人的出资履行了验 资程序,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 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专业从事 条码识别技术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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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专业从事 条码识别技术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 业务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相关情况参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情况”所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没有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许香灿、许文焕,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 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支 配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情形,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 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 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审计委员会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 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 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四部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

10、根据瑞华会计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01210001号《审计报告》,并经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根据瑞华会计出具的瑞华核字[2016]0121000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 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瑞华会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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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均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3、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 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核准及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核准外,发行人已具备了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要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民德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于2015 年5 月7 日在深圳市市 监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书面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相关会 议文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发起人协议》、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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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资料及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发行人是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验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为核查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 证书、验资报告、劳动合同、相关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现场考察了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场所,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条码识别技术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 技术服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销售、 管理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并建立了与业务体系配套的管理 制度和相应的职能机构。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所述)。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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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全部足额到位;发行人的 资产均属于发行人,与主要股东所拥有的资产在权属关系上界定明确,发行人资 产独立、完整,目前不存在被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资产权属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专项说明及 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资产(详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均属于发行人,发行人对其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与发行人股东的资产在权属关系上界定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 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资产。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完整的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部门、采购部门和 营销部门,作为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 套设施。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产生。发行人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2、发行人建立了员工聘用、考评、晋升等完整的劳动用工制度,发行人的

  • 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

(四)发行人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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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及公司职能部门等构成,并在董事会下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 行使经营管理权,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 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关联方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 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发行人财务独立

1、发行人拥有独立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 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 制度。

2、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根据发行人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亦不存在将资金存入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财务公司或结算账户的情形。

3、发行人独立纳税。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发行人依法独立进 行了纳税登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开 立的证明,发行人独立纳税申报并履行了纳税义务(详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 作报告第十六部分“发行人的税务”)。

4、发行人独立财务决策。不存在主要股东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公 司没有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将以公司 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情形。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包括研发、供应、生产、销售等,该等业务体 系的设立、运行均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并具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包括生 产技术部、红外生产部、可见光生产部、生产计划部、品质部、采购部、销售部、 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能够独立行使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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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干扰其独立运行的情形。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主要 来源于自身经营,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 应、生产、销售系统,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时的相关会议文 件、相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并对 相关股东进行了访谈,相关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情况

发行人系由民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发起人为许香灿、易仰卿、许 文焕、黄效东、黄强、罗源熊、邹山峰、蓝敏智、白楠、倪赞春、李拓,均为发 行人的现有股东。除上述发起人外,经过2015 年8 月增资,发行人新增新大陆 等1 名法人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为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或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2、发行人的发起人共11 名,现有股东共有12 名,其中1 名为法人,11 名 为自然人,均为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并在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和股东已足额 缴纳其出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16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许香灿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63.59万股,占公司 发行前股本总额的19.19%,许文焕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02.58万股,占公司发行前 股本总额的15.61%;许香灿先生和许文焕先生系父子关系,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许香灿先生和许文焕先生通过上述持股安排,控制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34.80% 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许文焕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 公司的发展和决策有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许香灿、许文焕,其作为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 更。

(三)发行人系由民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 民德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并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审计、验资等法定程序。 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起人以其在民德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 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和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 入股的情形。

(五)发行人系由民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民德有限的资产、 业务和债权、债务概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出具确认函, 核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与《私募投资基金证明》,查询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核查如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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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 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大陆系其股东以其自有合法资金出资设立的股份公司, 股东/股东大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其对外投资决策由其股东依据其出资比例表 决通过,不存在基金管理人依据授权进行投资的情形;且不存在设立私募投资基 金从事基金管理人的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新大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七、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为核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 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相关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权 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发起人协议等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 行了访谈,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情况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已经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 《公司章程》确认,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 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发行人前身民德有限自2004年2月23日设立以来,共发生五次增资,六次股 权转让,并于2015年5月7日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变更为发行人。发行人设立后发生 过一次增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0万元,总股本为 4,500万股,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

3-3-1-18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许香灿 863.5923 19.19
2 易仰卿 709.9024 15.78
3 许文焕 702.5840 15.61
4 黄效东 529.8664 11.78
5 新大陆 445.5000 9.90
6 黄强 373.2492 8.29
7 罗源熊 297.1340 6.60
8 邹山峰 200.5275 4.46
9 蓝敏智 146.3715 3.25
10 白楠 87.8245 1.95
11 倪赞春 84.9012 1.89
12 李拓 58.5470 1.30
合 计 4,500.0000 100.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其他变化,本 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历 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及股东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将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对外设定质押担保的情况,不 存在因股东股权担保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问题。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 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发行人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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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 设计;电子通讯产品的开发、系统集成;嵌入式芯片、软件的开发、系统集成(以 上均不含加工组装及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条 码扫描识别及打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航空电子设备、自动控制设备、 无人驾驶航空器、超轻飞行器的技术开发、设计;航空拍摄服务(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条码扫描识别及打印设备的生产(凭有效的环保批复经 营)。

2、根据发行人子公司民德网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记载, 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电子通讯产品的技术开 发;嵌入式芯片、软件的技术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条码扫描识别及打印 设备的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 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根据发行人子公司民德自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公司 章程记载,其经营范围为“自动识别设备的技术开发、设计与生产;计算机软硬 件、电子通讯产品、条码识别设备、条码打印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投资兴办 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根据发行人子公司香 港民德的《公司注册证书》等相关文件记载,其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计算机 硬件、软件进出口贸易”。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经营范围、章程、发行人的书面承诺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与营业执照所述的经营范围 一致,专业从事条码识别技术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民德自 动、民德网信、香港民德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属于同一种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3-3-1-20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商 境外投资证第4403201200579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核准,公司于2012年11 月16日在香港设立民德(香港)电子有限公司/MINDE (HK) ELECTRICS LIMITED (以下简称为“香港民德”),并取得编号为1826771的《公司注册证书》和号码 为60626777的《商业登记证》。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计算机硬件、软件进出 口贸易”,香港民德注册地址为“香港北角电器道180号百家利中心12字楼1201 室”。

(三)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其前身民德有限于2004 年2 月设立以来,经营 范围共发生过五次变化,其经营范围的相关变更均经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并履行 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履行了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定程序,其经营范围 的变更合法、有效。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经营范围虽经上述变化,但其主营业务 一直为光电传感器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未导 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在最近二年内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瑞华会计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0121000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150.41 万元、8,791.16 万元、 12,557.7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150.41 万元、8,791.16 万元、12,557.7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100%、100%。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

3-3-1-21

法律意见书

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 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完善;其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关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相关人员 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 人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承诺,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相关情况如 下:

(一)关联方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许香灿、许文焕,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 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除控股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控制其他企业。

  •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易仰卿、黄效东、新大陆、黄强、罗 源熊,其分别持有发行人15.78%、11.78%、9.90%、8.29%和6.60%的股份,其基 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目前拥有民德自动、民德网信、香港民德3 家子公司,其基本情况详 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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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或间接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发行人董事成员包括许文焕、易仰卿、黄效东、邹山峰、黄继武、张 博、陈燕;监事成员包括罗源熊、白楠、林新畅;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许文焕、易 仰卿、黄效东、范长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日常管理有较大 影响力,系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 情况,详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的关 联方。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 间接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系发行人关联方,关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他企业情况详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其他关联方

关于发行人其他关联方情况详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 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曾经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民德科创已注销,现均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3-1-23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述关联方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主要存在采购、销售、关 联方提供担保等方面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上 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市 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独 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关联交 易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发行人独立董事亦 对此发表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独立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时,发行人与关联方均签署了合 同,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并履行了相应的披露程序;发行人前述关联交易已经 其董事会、股东大会确认或批准,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该等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所作出的决议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 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制度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不正当交易提

3-3-1-24

法律意见书

供了适当的法律保障。

(四)发行人有关联方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新大陆、易仰卿、黄效东、黄强、罗源熊和实际控制人许 香灿、许文焕出具了《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将尽量避免、减少与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相关方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公允进行。

(五)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不从事同业竞争承诺,发行人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 的措施是有效的。

(六)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情况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在《招股说明 书》中进行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关于发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主要资产文 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变更通知书、 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变更通知书、审计报告、房屋租赁合同等 资料,与相关网站公开披露信息进行了逐一比对,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其相关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拥有的主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 有一项已取得房产权证的房产,其具体情况如下:

3-3-1-25

法律意见书


房地产证号 座落
位置
权利人 建筑面积(㎡)
登记日期
是否存在
他项权利
1 深房地字第
4000626787 号

科技园
工业厂
房25 栋
1 段5 层

民德电子
1570.70 2015.08.0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屋通过自建或受让取得,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 存在产权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注册商标权

(1)境内注册商标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 有三项境内注册商标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商标名称 权利人 注册号 使用
商品
类别
专用期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民德电子 4715054 9 2008.3.28-2018.3.27 自行
申请
2 民德电子 12032701 9 2014.9.7-2024.9.6 自行
申请
3 民德电子 12033363 9 2014.7.7-2024.7.6 自行
申请

(2)境外注册商标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 有六项境外注册商标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地 注册证号 商标名称 权利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 台湾 1722275 MINDEO 民德
电子
2015.08.16-2025
.08.15
自行申请
2 英国 2399918 MINDEO 民德
电子
2015.07.09-2025
.08.22
自行申请
3 德国 302014007213 MINDEO 民德
电子
2014.11.25-2024
.10.16
自行申请

3-3-1-26

法律意见书

4 韩国 40-0932585 MINDEO 民德
电子
2012.08.31-2022
.08.31
自行申请
5 伊朗 177421 MINDEO 民德
电子
2010.07.19-2020
.07.18
自行申请
6 南非 2011/18247 MINDEO 民德
电子
2011.07.26-2021
.07.26
自行申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注册商标均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权利限 制,也未许可他人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发行人持有上述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不存 在产权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专利权

1、境内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拥有三十二项专利 权,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证号 专利
类别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二次开发嵌入式应用程序
的加密和认证保护的方法
及系统
ZL 2012 1
0304130.5
发明
专利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1 2012.8.24
ZL 2012 1
0278779.4
发明
专利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2 一种条码识别装置 2012.8.7
一种嵌入式数据库的检索
及存储方法
ZL 2012 1
0061827.4
发明
专利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3 2012.3.9
ZL 2011 1
0228373.0
发明
专利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4 一种条码识读设备 2011.8.10
面向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
的功耗控制方法及系统
ZL 2011 1
0066474.2
发明
专利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5 2011.3.18
一种微型激光扫描装置及
其便携式终端
ZL 2009 1
0190187.5
发明
专利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6 2009.9.11
一种无线个人局域网及其
实现方法
ZL 2009 1
0107574.8
发明
专利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7 2009.6.5
一种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
的混合调度方法
2008.12.1
9
ZL 2008 1
0241349.9
发明
专利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8
9 条形码识读设备 2015.4.27 ZL 2015 2
0260420.3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10 一种图像识别设备 2013.12.1
8
ZL 2013 2
0839260.9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3-3-1-27

法律意见书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证号 专利
类别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1 一种图像识读设备 2013.12.1
8
ZL 2013 2
0839292.9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12 一种图像识别设备 2013.12.1
8
ZL 2013 2
0838455.1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13 一种图像识别设备 2013.9.24 ZL 2013 2
0592438.4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14 一种条码识别装置 2012.8.7 ZL 2012 2
0387148.1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15 一种移动条码阅读器 2012.7.17 ZL 2012 2
0345148.5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16 一种二维条码阅读系统 2012.5.21 ZL 2012 2
0229106.5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17 一种被识读条码的位置提
示装置及条码识读设备
2011.1.18 ZL 2011 2
0015343.7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18 一维条码阅读器 2010.12.3
0
ZL 2010 2
0692105.5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19 一种条形码识读设备及其
发光部件的驱动装置
2010.12.2
9
ZL 2010 2
0686662.6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20 一种微型激光扫描装置及
其便携式终端
2009.9.11 ZL 2009 2
0204628.8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21 一种电子电话本 2009.1.21 ZL 2009 2
0129710.9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22 无线条码阅读系统 2008.3.10 ZL 2008 2
0092533.7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23 光感应条码阅读器 2007.12.2
7.
ZL 2007 2
0196500.2
实用
新型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24 固定式条码识别设备
(FS380)
2014.8.12 ZL 2014 3
0283484.6
外观
设计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25 固定式条码识别设备
(FS580)
2014.8.12 ZL 2014 3
0283601.9
外观
设计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26 便携式手持条码识别设备
(MS3590)
2014.8.12 ZL 2014 3
0283485.0
外观
设计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27 条形码识别设备 2013.11.2
9
ZL 2013 3
0587410.7
外观
设计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28 条码识读设备 2013.9.18 ZL 2013 3
0449089.6
外观
设计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29 移动数据采集器 2010.12.1
0
ZL 2010 3
0671371.5
外观
设计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30 无线条形码阅读器 2010.12.1
0
ZL 2010 3
0671373.4
外观
设计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31 无线条码阅读器 2009.6.15 ZL 2009 3 外观 民德 原始

3-3-1-28

法律意见书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证号 专利
类别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0166605.8 设计 电子 取得
32 条码阅读器 2009.5.20 ZL 2009 3
0165736.4
外观
设计

民德
电子
原始
取得

注:发明专利权利期限为申请公开日后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利期限为申请公 开日后10 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属法律纠纷或潜在 纠纷,该等专利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障碍。

(四)专利合作协定

序号 发明名称 国际申请号 申请人 申请日
1 一种图像识别设备 PCT/CN2013/084132 民德电子 2013.9.24
2 紫外荧光条码的识读方法及设备 PCT/CN2014/078155 民德电子 2014.5.22
3 矩阵式二维码及其编码方法和译码方法 PCT/CN2015/072001 民德电子 2015.1.30

(五)布图设计专有权

公司现持有1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8月27日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登记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登记证
书号
登记号 权利
申请日 首次投入
商业利用日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BCSAC
6373
BS.12500781.7 民德
电子
2012.6.12
2012.4.20
原始
取得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 请日生效;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 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 前日期为准。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3-1-29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十五项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软件名称 所有权人 登记号 证书号 首次发表期 取得
方式
1 民德影像式条码识
读软件V1.0
民德电子 2014SR174312 软著登字第
0843547 号
2014.8.21 原始
取得
2 民德影像式移动扫
描器软件V1.0
民德电子 2014SR169627 软著登字第
0838863 号
2014.8.15 原始
取得
3 民德感知器项目开
发管理系统软件
V1.0
民德电子 2014SR174193 软著登字第
0843428 号
2014.6.18 原始
取得
4 民德感知器客户管
理系统软件V1.0
民德电子 2014SR174196 软著登字第
0843431 号
2014.3.12 原始
取得
5 民德移动扫描器二
次开发软件(简称:
MS3 SDK)V1.0
民德电子 2012SR059788 软著登字第
0427824 号
2012.2.25 原始
取得
6 民德二维条码扫描
器软件V1.0
民德电子 2012SR038237 软著登字第
0406273 号
2011.11.16 原始
取得
7 民德物联光电感知
器软件(简称:
uE989)V1.0
民德电子 2012SR012758 软著登字第
0380794 号
2011.5.15 原始
取得
8 民德移动扫描器软
件V1.0
民德电子 2012SR012333 软著登字第
0380369 号
2011.3.16 原始
取得
9 民德无线条码扫描
器模块控制软件
V1.0
民德电子 2011SR002667 软著登字第
0266341 号
2009.12.16 原始
取得
10 民德条码扫描模组
解码软件V1.0
民德电子 2011SR002669 软著登字第
0266343 号
2009.10.16 原始
取得
11 无线一维激光条码
阅读器软件V1.0
民德电子 2008SR02504 软著登字第
089683 号
2007.9.1 原始
取得
12 民德无线条码扫描
器解码软件V1.0
民德电子 2013SR131498 软著登字第
0637260 号
2007.9.1 原始
取得
13 民德条形码识别管
理软件V2.0
民德电子 2011SR032599 软著登字第
0296273 号
2007.8.5 原始
取得
14 一维激光条码阅读
器软件V1.0
民德电子 2008SR02505 软著登字第
089684 号
2006.9.1 原始
取得
15 民德条码扫描器解
码软件V1.0
民德电子 2013SR131493 软著登字第
0637255 号
2006.9.1 原始
取得

注:软件著作权权利期限为首次发表日后50 年。

经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财产权,不存在权属法律

3-3-1-30

法律意见书

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财产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 在障碍。

(七)房屋租赁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1、2015 年5 月26 日,民德自动与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孵 化企业入驻合同》,租赁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铁岗桃花源科技创新园第三分 园4 栋公寓401-410、501-510 孵化场地用作员工宿舍,租赁期为2015 年6 月1 日至2016 年5 月31 日止,年租金为按房间数计算为10.34 万元。

2、2016 年1 月1 日,民德自动与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签订编号 为CYZX00002901 的《孵化企业入驻合同》,租赁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铁岗桃 花源科技创新园第三分园3栋公寓601-604、4栋公寓103-110、204-205、207-210、 601-610 孵化场地用作员工宿舍,租赁期为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年租金为按房间数计算为14.53 万元。

3、2013 年10 月1 日,民德自动与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签订编 《孵化企业入驻合同》,租赁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铁岗桃花源科技创新园第 三分园1 栋厂房2 层A,1 栋厂房2 层B 孵化场地、面积共计4,024.1 平方米的 场地用作办公、研发、生产用途,租赁期为2013 年10 月1 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止,年租金为按房间数计算为84.51 万元。

4、2015 年12 月10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蓝水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西乡凤凰岗莲塘坑工业区D 栋 407、409,建筑面积为120 平方米的房产用于办公、研发、生产用途,租赁期限 为自2015 年12 月1 日至2017 年10 月19 日,年租金为4.32 万元。

5、2015 年12 月10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蓝水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西乡凤凰岗莲塘坑工业区D 栋

3-3-1-31

法律意见书

406、408,建筑面积为161 平方米的房产用于办公、研发、生产用途,租赁期限 为自2015 年12 月1 日至2017 年10 月19 日,年租金为5.80 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能证明 出租方拥有该等出租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转租权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租赁上述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

(八)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瑞华会计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01210001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发行人是通过承 继民德有限的资产产权、购买等方式取得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

(九)发行人是通过承继民德有限的全部资产产权、购买等方式取得其上述 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财产的权属凭证、证明材料的核查 及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对上述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上述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

(一)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未违反 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潜在纠纷;重大合同的主体 均为发行人,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 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重大侵权之债,不存在由于担保、诉讼等事项引起的或有负债。

3-3-1-32

法律意见书

(四)除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 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已清结、规范,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主 要为上市费用、厂房押金、员工备用金,其他应付款为依据有关合同或合同性法 律文件在发行人的一般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债务,均为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 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 记资料、会议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其相关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增资扩股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至今,除于2015年8月进行增资扩股 引进新大陆等一家投资者外,未发生过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 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不涉及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三)发行人及其前身民德有限自设立以来发生的历次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3-1-33

法律意见书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目前适用的公司章 程以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核查了发行人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其相关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其公司章程经历过一次修改,其具体 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2015年5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各发起人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2015年4月7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决议 通过了《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于2015年5日完成工商备案。

2、发行人设立后,2015年8月4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通过决议,同意分别由新大陆进行增资,并据此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各股东 并据此签订了新的章程修正案。

3、2016年1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章程(草案)》,同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订《公司章程(草案)》,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除上述章程修改情形外,自 设立以来,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过其他修改。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章 程的制定及其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其制定和修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除上述章程修改情形外,自设立以来,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过其他修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其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其制定和 修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章程

为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

3-3-1-34

法律意见书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 后生效。该《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章程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 的规定起草的;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内 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独立董事职责、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内 容充分体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就发行人的三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相关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三会议事规则、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等资料,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据《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了财务部、研发部、工厂、采购部、市 场部、行政人事部等职能部门。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建 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的规定,亦符合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发行人具有健 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3-1-35

法律意见书

(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发行人分别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本所律师审查,各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6年1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该等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 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4次股东大会、7次董事会 会议、3次监事会会议,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 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 次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 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就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人员 的简历、身份证明及其承诺、相关会议的决议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对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1、发行人现有董事7 名,董事会成员为:许文焕、易仰卿、黄效东、邹山

3-3-1-36

法律意见书

峰、黄继武、张博、陈燕,其中许文焕为董事长,黄继武、张博、陈燕为独立董 事。

2、发行人现有监事3 名,监事会成员为:罗源熊、白楠、林新畅,其中罗 源熊为监事会主席,林新畅为职工代表监事。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许文焕,副总经理易仰卿、黄效东,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范长征。发行人有3 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在公司关联 企业任职的情形;董事、监事的选举均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股权的100%通过,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经董事会会议以全票通过,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举或聘用的规定的 情形,该等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化情况

1、发行人董事变化情况

2012 年6 月28 日,民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选举许文焕为民德有限 执行董事兼经理。

2015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 董事会,由许文焕、易仰卿、黄效东、邹山峰、黄继武、张博、陈燕7人组成。 除上述变化情形外,发行人董事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其他变化。

2、发行人监事变动情况

2013 年1 月1 日,民德有限监事为邹山峰。

3-3-1-37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3 月26 日,民德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通过决议,选举林新畅为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15 年4 月7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 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罗源熊、白楠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林新畅共同 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2015 年4 月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选举罗源熊为第一届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监事未发生其他变化。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12 年6 月28 日,民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选举许文焕为民德有限 执行董事兼经理。

2015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许文焕 为总经理,易仰卿、黄效东为副总经理,并聘任范长征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其他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所发生的变 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皆因《公司章程》规定、经营 管理需要等正常原因而发生,且主要管理人员并未发生变动,因此,并没有构成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没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2015年4月7日,民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为确保董事会合理、 科学的做出决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举黄继武、张博、陈燕为独立 董事。根据三位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 董事的组成、人数、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有关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3-3-1-38

法律意见书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经本所律师书面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审计报 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税收优惠批准文件、财政补贴文件 等与发行人税务有关的资料,并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目前税务方面的情况如下:

根据瑞华会计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01210001号《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香港民德外)现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包括:

序号 税种 税率(%) 税率(%) 缴税依据
公司 子公司
1 增值税 17、6(技术
服务收入)
17、3(民德
网信)
产品销售或劳务收入
2 企业所得税 15 25 应纳税所得额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7 增值税额
4 教育费附加 3 3 增值税额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2 增值税额

根据瑞华会计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01210001号《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子公司香港民德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3-3-1-39

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书编号为GR201544201638,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公司所得税自2015年至2017年按照15%的税率缴纳。

2、发行人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1]100 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行人销售自 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计缴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 分实行即征即退。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税收优惠合法有效。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凭证以及瑞华会计出具的瑞华审字 [2016]01210001号《审计报告》和瑞华核字[2016]01210005号《主要税种纳税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均能够按照国 家有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 在因偷税、漏税而受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享受的 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期间 序号 项目 拨款单位 金额
2015 年 1 低功耗、高可靠、微型化工业类影像扫描
器二维码感知器产业化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111.24
2 应用于物联网数据采集终端的条码识别
核心引擎研发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员会
56.84
3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
60.00
4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24.00

3-3-1-40

法律意见书

员会
5 深圳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展会补贴 深圳科技开发交流
中心
9.91
6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第一批资金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
信息化委员会
3.31
7 2013 年度优化外贸出口资助资金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
信息化委员会
0.51
8 专利资助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
3.54
合计 269.34
2014 年 1 低功耗、高可靠、微型化工业类影像扫描
器二维码感知器产业化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29.40
2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2014 小型微型培
育项目资助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
务署
19.13
3 深圳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展会补贴 深圳科技开发交流
中心
3.53
4 涉外发展服务补助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
信息化委员会
2.87
5 专利资助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
1.85
6 南山区财政局2014 年科技专项资金第四
南山区财政局 1.40
7 南山区就业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社保补
南山区就业服务中
1.35
合计 59.53
2013 年 1 深圳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展会补贴 深圳科技开发交流
中心
7.37
2 2011 年第3 批境外市场开拓资金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
信息化委员会
10.00
3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补贴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
委员会
1.42
4 宝安西乡街道办事处企业补贴 宝安西乡街道办事
0.25
合计 19.04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

3-3-1-41

法律意见书

严重违法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民德截至2016年1月19 日,不存在因税务事宜被政府机构起诉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务处罚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和社保情况

经书面核查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营业务的说明,相关管理部门出 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关于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 准、劳动和社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 要求。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 条码识别技术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 高污染行业。

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网站,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 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存在环境破坏、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违反环 保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发生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况,亦未出现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污染事件”。

综上,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用于主营业务,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环境 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已取得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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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获得主管环境保 护部门的批复确认,符合我国现行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近三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守法经营情况

根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循工商、税务、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 海关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存在其他因 情节严重违反有关工商、税务、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海关方面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相关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与募集资金的运用有 关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按照排列顺序分别 投入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商用条码识读设备产业化项目 15,460.65 15,460.65
工业类条码识读设备产业化项目 11,810.91 11,810.91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529.70 9,529.70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3,955.83 3,955.83
合计 40,757.09 40,7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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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作为投资主体;上述投资项目将严格按照 有关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投资金额,公司将通 过间接融资或自有资金方式予以补缺。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或备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及环评批复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号 项目环保批文
1 商用条码识读设备产业化项目 深宝安发改备案
(2015)0325 号
深宝环水批
[2016]655002 号
2 工业类条码识读设备产业化项目 深宝安发改备案
(2015)0326 号
深宝环水批
[2016]655002 号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深南山发改备案
(2015)0533 号
无需环评
4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深南山发改备案
(2015)0534 号
无需环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 目均已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依法签订了相关协议;该等项目均由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开发,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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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帐户。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公司坚持 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专注图像处理技术研发及其在条码识别领域的应用和未来拓 展到的工业机器视觉领域的应用。当前,公司仍将聚焦目前的主营业务,即条码 识读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和品牌营销,争取在条码识别的这个细分领域将产 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极致,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成为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品 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主要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一起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

2014 年12 月,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鸿鼎欣(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126.80 万元及违约金。2015 年7 月,海淀区 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063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求高鸿鼎欣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126.80 万元及违约金(39.00 万元自2013 年12 月7 日起,59.24 万元自2013 年12 月21 日起,28.56 万元自2014 年3 月 13 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和负担1.73 万元受理费。截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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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申请执行中。

本所律师认为,该案涉及的纠纷为合同纠纷,且涉案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 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除此之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持 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许文焕出具的书面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有关法 律问题的讨论,并对《招股说明书》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建议。在《招 股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并对发行人 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律师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作的直接或间接引用进行 了详细对照。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引 用适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之内容和格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已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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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条件,发行人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本次发行并 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的审核同 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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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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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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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鑫
刘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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