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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crogate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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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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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 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 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二)销售产品、商品;

  •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九)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十三)债权、债务重组;

  • (十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十六)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或其他组织;

  •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 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三)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以下定价原则和方法确定: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 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 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 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本制度所称的市场价是指以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为准确定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本制度所称的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 定的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本制度所称的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公司必须 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关联交易 的价格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 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 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可由 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 在30万元以下,可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需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 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 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 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 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公司实际 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

第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 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 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 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 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措 施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 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会作为程序性问题进行临时 审议和表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计算在内,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会议中对此对出详细说明,同时 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露。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 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履行情况以及关联 交易的定价依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行为。

第二十三条 非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 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包含本数;“低于”“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正案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

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