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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crogate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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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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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
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因出现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评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提出建议;
(三)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相关审计费用,并上报董事会;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七)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
-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九)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内 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 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 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进行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第六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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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