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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crogate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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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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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 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程序,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经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 制复核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行 政处罚的情况;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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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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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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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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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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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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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 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等内容。
公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 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 业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应当予以 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应当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九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评价人员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 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董事会,并对外披露。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 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
(五)根据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
(六)公司结合自身发展情况,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 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第十四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及本制度 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情节严重的,提请股东会决议批准,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因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审批,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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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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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