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Microgate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an 4, 2015
55318_rns_2015-01-04_e876a6f7-45e8-42ab-8547-5253af72e8ba.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 回报投资者,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 201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50.6 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76.5万元。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550.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全部为普通股5,550.6万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876.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全部为普通股13,876.5万股。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 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 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 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除特殊情 况外,如果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2、特殊情况是指,出现公司 在未来十二个月涉及3000 万以上的重大投 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形; 3、公司该年度 利润的分配应当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 为依据,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 分配利润孰低原则来确定分配比例。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在符合 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2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 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 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 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 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1、董事 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 案发表独立意见;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方 案还需监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 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 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顺序: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 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1、除特殊情况外, 如果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特殊情况是指,出现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涉及 3000 万以上的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形; 3、公司该年度利润的分配应当以母公司的可供 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的 情况,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 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来确定分配比例。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在符合利润 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公司连 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 ,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 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 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如因 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以 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该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但 出现本条“第(三)、2 款”规定的情形, 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董 事会应说明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特别决议审 议批准;
(九)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议决定;
(七)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 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 施。1、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董事会提出的利润方案还需监事会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 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 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 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公司该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但出现 本条“第(四)、2 款”规定的情形,未提出以 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具 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十一)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 行详细说明。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 (十三)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