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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icrogate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May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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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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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麦捷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逊先 联系电话:18656531313
保荐代表人姓名:江成祺 联系电话:13305609230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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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①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7年
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公司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352.16
万元至-17,658.30万元。2月28日,公司
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
润为-20,005.07万元。3月23日,公司披
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
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36,475.93万
元。4月1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
报告》,2017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35,119.8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定期报告中经审计的 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修 正公告,修正时间滞后。公司的上述相关 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4 条、第 11.3.4 条和第 11.3.8 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因上述事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61 号),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募投项目未 达到预计投资进度。具体原因为:基于 LTCC 基板的终端射频声表滤波器 (SAW)封装工艺开发与生产项目由于 行业高端人才的紧缺,人才的引进和配置 时间较长,致使实施进度受到一定程度影 响;MPIM 小尺寸系列电感生产项目由于 在实施前期过程中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 点,同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环 境,为了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和提高企业投 资效益,公司主动放缓了该项目的资金投 入,致使项目实施进度受到一定程度影 响。 ③公司 2018 年度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上 升,业绩变动主要原因是公司募投项目产 能逐步释放产生效益,一体电感和 SAW 滤波器产品开始贡献业绩,公司本部经营 业绩较去年同期增长八成;本期合并增加 了公司子公司金之川全年业绩,去年仅合 并金之川 9 月至 12 月业绩;上年同期由 于公司子公司星源电子经营业绩不理想计 提商誉减值 3.95 亿元,导致公司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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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年12月19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指引第1 号—高比例送转股份 》;
2、学习中国证监会2018 年11 月20 日发
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7 号);
3、学习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
委2018 年11 月9 日发布的《关于支持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5 号);
4、学习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8 年11
月9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
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
版)》;
5、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
6、内幕交易相关概念及相关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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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
告》,预计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22,352.16万元至-17,658.30万元。2月
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
利润为-20,005.07万元。3月23日,公司披露
《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
净利润修正为-36,475.93万元。4月18日,公司披
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公司经审计的净
利润为-35,119.8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定期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
异较大,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修正时
间滞后。公司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
条、第11.3.4条和第11.3.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
因上述事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
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18】第61号)。
保荐机构已督
促上市公司按
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认真
和及时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
务。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不适用
3.“_三会”_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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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如下承诺:(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是 不适用 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 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新疆动能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丘国波先生及李文燕先生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 是 不适用 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 回报的相关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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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2,352.16万元至-17,658.30万元。2月28日,公司披露
《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20,005.07万元。3
月23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
告》,将净利润修正为-36,475.93万元。4月18日,公司披
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35,119.8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
与定期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按规定及时
披露修正公告,修正时间滞后。公司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
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
2.4条、第11.3.4条和第11.3.8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因上述事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麦捷
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18】第61号),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
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
“辽宁证监局”)向东海证券下发“[2018]1号”《关于对东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东海
证券作为“16丹东港”的受托管理人,没有按照《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第四条约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促发行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持续有效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对
相关情况进行持续有效跟踪和监督,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
管理责任。东海证券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已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进行了整改。
3、2018年5月29日,江苏证监局向东海证券下发“[2018]27
号”《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认定东海证券作为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年公司债券(16洪业02)债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1)在承销16洪业02债券期间,未对发行人涉及重大仲
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在对发行人关联方和
关联关系的尽职调查中,所引用子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情况未及
时更新。(2)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受托管理16洪
业02债券期间,未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未对发行人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对上述事项高度重
视,已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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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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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逊先

江成祺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5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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