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MASO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10, 2021
54675_rns_2021-09-10_1427b369-a9b8-40ae-a3bb-dcff7d0ca396.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 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 1 -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 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不得对审计 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 2 -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保持独立性;
(三)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四)客观公正;
(五)保守秘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
- 3 -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审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监督公司及子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 财经纪律;
(二)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 实及执行情况;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
(四)对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 合审计;
(六)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对购买和出售 资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公司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 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 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公司重大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 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十一)对公司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
(十二)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绩效进行审计,主要检查、评价责任书中 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经营项目的效率和效果;
(十四)对公司及子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的任期评价和离任进行审计。任期评 价,主要是对公司及子公司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工作成果进行鉴定,明确经 济责任,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业绩的活动;离任审计,主要是公司及子公司主要领 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公司提供相关人员晋 升、任免、调离、降职的考核依据。
- 4 -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十五)建立反舞弊机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对公司各部门人员在开展工作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负责查处徇私舞弊、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十六)对公司各部门绩效考核中涉及的业绩进行认定、评判,评价经营管 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十七)建立健全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积极推动公司全面风险管 理与内部控制工作的有效展开;
(十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5 -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 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6 -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
7 -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审计职权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 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文件,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 匿;
(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 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 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请公司 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 8 -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 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 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 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向董事会或总裁建议给予必要的行 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公司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审计报告签发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 按要求认真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 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鉴证过程中注意到 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 9 -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 奖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 提请公司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建议权,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示谈 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工资等处罚,造成严 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接受、阻扰干扰、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 人员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 财务收支有关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的;
(四)拒绝就审计涉及的事项反映情况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
(五)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
题、在整改中弄虚作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提出的改进意见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
- 10 -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警告、降 职、撤职及开除等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9 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