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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ASON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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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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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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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 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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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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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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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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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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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 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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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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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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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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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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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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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 ”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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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十年。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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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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