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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ASO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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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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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 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 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劵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万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其行为规范必须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应签订尽职承诺 书。
第四条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行为 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总裁职权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裁负责制。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总裁负责,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裁授权协助总裁工作。在总 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副总裁一人代行职权。
第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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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十以下的事项;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十五以下的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生产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研发、厂 房新/扩建等的内部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的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但是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一;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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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裁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履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权;
(二)根据总裁的分工和授权开展工作,并对授权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 理工作负责;
(三)负责在分管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决定资金、资产运用及签发有关 的业务文件、签署合同;
-
(四)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制订分管范围内的年度
-
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
(五)负责制订并落实分管部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
(六)提名分管范围内的中层管理人员;
(七)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的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或超 越授权范围行事。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 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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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
第十条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对所分管范围内 的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承担相应 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设置总裁办公室,作为总裁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 构,协助总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总裁组织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并使公司的管理标准化。
第三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公司总裁为行使管理权而由公司总裁召集的 会议。公司重大决策一般应召开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需要可临时召开。会 议由公司总裁或总裁委托的副总裁主持。
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总裁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董事长认为需要时可以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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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室负责收集总裁办公会议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 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总裁办公会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 裁审定后,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出 席人员。重要的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查阅。
第十八条 需在总裁办公会议上通报和讨论决定的内容包括:
(一)通报公司上月经营情况,安排公司本月各项工作;
(二)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 重要规章;
(三)拟订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投资方案、 融资方案等需上报董事会的各类计划、方案、报告;
(四)决定公司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中层管理人员的 任免;
(五)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编制、职级体系、工资福利结构和奖惩方案;
(六)研究制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公司后备干部和业务骨干培养、 公司员工培训等重大事宜;
(七)研究决定公司重要固定资产购置的方案;
(八)研究决定公司大型企业文化活动和品牌宣传活动的方案;
(九)传达贯彻监管部门的会议精神;
(十)审议批准不属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裁办公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十一)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宜。
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可以事 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凡须经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总裁应充分听取与会 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分管该项工作的参会人员的意见,以集中集体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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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总裁对所议事项做最终决策时,原则上应 采纳多数人的意见,但对经反复讨论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且又必须做出决定 的事项,总裁可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总 裁办公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各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 必须逐级逐项督查落实,并在下次会议上报告执行落实情况,直到决定完成。
第二十一条 总裁办公室根据会议议定事项编写纪要。会议纪要内容主 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发言要点和议定 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需 经参会的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由总裁签发执行。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裁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提 出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总裁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工作报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开发情况及新年 度业务发展计划。
总裁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总裁应按规定每季度向董事、监事报送公司财务报表、分业务财务报表 等能够反映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四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按规定向有关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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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在公司遇见重大危机事件,或其他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 总裁须即时以口头形式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总裁向其汇报工作。 总裁应在接到通知十日内按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裁必须保证定期及不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 范围一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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