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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ASO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May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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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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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 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 圳证券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 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信息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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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 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 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 日。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 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 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投票代码为“362654”;
(二)投票简称为“万润投票”。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 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15: 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15: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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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 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 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 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 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 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 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 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 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 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 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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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见。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候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 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 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 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 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 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 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 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 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 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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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 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 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 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 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于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开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 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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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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