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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ASO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Sep 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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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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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 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释义
若未作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制度中具有以下含义: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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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 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六)已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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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及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异议的书面意见(如有)同时报送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个交 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公示后 5 个交易日内,结合公示反馈意见,对独立 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公司董事会不得将 其作为独立董事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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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函的内容。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是 否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的投票办 法相同。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制度第十条和《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其审核后,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 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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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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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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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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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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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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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 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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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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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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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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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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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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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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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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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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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 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 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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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监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 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报告期内,在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半数以上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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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保存五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公司整体运营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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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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