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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ASO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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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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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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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健全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 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 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 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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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 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 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 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出现第九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由公司依 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 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 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室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 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情 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 作任务不能完成,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影响公司总体发 展计划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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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一)依照《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 他事项。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 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 理办公室、董事会、监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
-
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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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且证据确凿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 董事长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报告 调查结果,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 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 的问责,由过半数监事联名提出。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职 工监事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根据《章程》规定 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 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 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 , 问责决定 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问责指导委员会申 请复核。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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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 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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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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