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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ASON TECHNOLOG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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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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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 券”)作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科技”、“公司” 或“发行人”)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 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 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三 十楼、三十一楼 |
| 法定代表人 | 吴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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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 | 杜承彪 |
|---|---|
| 保荐代表人 | 黎友强 |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 项目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002654.SZ |
| 公司简称 | 万润科技 |
| 注册资本 | 827,787,010 元 |
| 住所 | 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 号招商局光明 科技园A3 栋05B3 室 |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 易广场1812-1816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江 |
| 董事会秘书 | 邵立伟 |
| 联系电话 | 86-755-33378926 |
| 传真 | 86-755-33378925 |
|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上市时间 |
2015 年6 月8 日 |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
|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99 号)核准,公司于2015 年5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6,060,000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1 元,发行价格10.71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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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02,6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2,144,562.70 元,募集 资金净额695,358,037.30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 除此前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后金额698,502,600.00 元,于 2015 年5 月27 日分别存入公司开设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 中,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5] 第310487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5 年6 月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确认书》,公司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的登 记工作。
2015 年6 月8 日,本次发行新增的66,060,000 股有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英大 证券负责万润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
五、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通过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建设情况、查阅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内部审计报告、事 前审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培 训、列席董事会、监事会、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和督导。
保荐代表人主要核查和督导内容如下: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 相关文件;定期对公司进行培训;发表独立核查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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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 荐机构处理的情况如下:
(一)2016 年1 月13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公司在2014 年定期报告和2015 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股 东乌鲁木齐江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 明投资”)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志江控制的企业。但经检 查发现,江明投资前身成立于2008 年3 月,2014 年1 月28 日, 江明投资的企业性质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江明 投资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后,李志江作为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 江明投资60.2%的权益。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江明投资合伙协 议,李志江与江明投资不再具有控制关系。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工 作疏忽,对江明投资的企业性质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 企业所引起的江明投资控制权关系的变化,未能在全部定期报告 中予以充分反映,造成2014 年定期报告和2015 年半年报信息 披露有误。
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已出具承诺,后续将严格按照监管 机构的要求在2015 年及以后的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江明投资 的相关信息。同时,公司已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通知及 规则等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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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6 年1 月13 日,公司部分股东收到证监局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1、江明投资作为万润科技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于2015 年11 月12 日至2015 年11 月19 日减持万润科技股份共计70.5 万股,文军作为江明投资的执行合伙人,知悉相关情况后未制止 相关行为的发生;
2、罗平作为万润科技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于2015 年 11 月18 日减持万润科技股份100 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出具的承诺。 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针对上述事项对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已取得了良好 的培训效果;同时,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公司 对江明投资及类似问题的信息披露情况,截止目前,未出现类似 问题;同时,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督促公司及 股东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学习,提高诚信规范意识,避免该 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核查 督导、现场检查、培训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 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及评价
公司在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阶段聘请的其他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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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 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 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结论性意见
在2014 年定期报告和2015 年半年报中,公司存在信息披 露有误的情况,参见“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 理情况”相关内容;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十、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的责任。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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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万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吴 骏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杜承彪 黎友强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5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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