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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ASON TECHNOLOG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an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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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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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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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西安 福州 南京 香港 巴黎 南宁 马德里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2 、 24 楼邮编: 518034
电话:( 0755 ) 83515666 传真:( 0755 ) 83515333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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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2129/FY/2017-020
致: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万润科技”)的委托,担任万润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北京万象新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分别于2016年9月2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 圳)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9月20日 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于2016年11月9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稿)》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 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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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万润科技及本次重组的标的公 司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万润科技及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以 及其他相关方已作出如下保证:其就万润科技本次重组事宜所提供的所有文件、 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 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其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重组 事宜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万润科技本次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 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文件中数据和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或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 的适当资格。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万润科技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同意万润科技部分或全部在《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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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万润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润科技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九)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相同简称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万润科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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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根据《重组报告书》、万润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万润科技于2016年9月22 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重组相关议案,本次重组方 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万润科技拟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 买易平川、新动投资合计持有的万象新动100%股权,同时拟采取询价方式向不 超过10名特定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 超过24,5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用于支付本次重组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万润科技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万润科技募集 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施。若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低于预期,万润科技将以自筹资金 支付本次重组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自筹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自有资金和申请银行贷款。
本次重组完成后,万象新动将成为万润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取得的批准和授 权如下:
(一)万润科技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9月2日,万润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关 于本次重组的议案。万润科技的独立董事发表了《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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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万润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项。
2016年9月22日,万润科技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关于 本次重组的议案。
(二)标的公司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8月24日,万象新动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万象新动的股东易 平川及新动投资将其合计持有的万象新动100%股权转让给万润科技。所有股东 均自愿无条件放弃对其他股东所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三)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1、2016年11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的 2016年第89次工作会议审核,万润科技本次重组事项获得无条件通过。
2、2017年1月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易平川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号), 核准万润科技向易平川发行249,443股股份、向新动投资发行24,694,877股股份购 买相关资产,并核准万润科技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8,310,911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取得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批准和授 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于2017年1月1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1101083182799968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北京),万象新动的100%股权已变更登记至万润科技名下,万象新动 已完成本次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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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四、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后续事项主要为:
(一)万润科技尚需办理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 续,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万润科技尚需就本次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向 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万润科技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 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四)本次重组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所作出的相关 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万润科技完成上述后续事项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授权和批 准合法有效;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本次重组后续事项 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 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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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敬前 王彩章
苏萃芳
201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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