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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ASON TECHNOLOG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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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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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6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苏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36 号)核准,于 2016 年 4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36,535,303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18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人民币 444,999,990.54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935,677.83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人民币 425,064,312.71 元,用于支付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事项中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和中介机构费用。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520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2016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独立财务顾问”)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 中国银行深圳皇岗商务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50100015400000211,截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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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余额为 279,304,990.5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016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仅限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 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和中介机构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深圳皇岗商务中心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58867000658,截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150,000,000.00 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 2016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本次募集资金仅限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和中介机构费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 /日,期限/_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及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独立 财务顾问的调查与查询。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姚帅君、林海升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独立财务顾 问。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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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泰君安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 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独立财务顾 问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独立财务顾问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独 立财务顾问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专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三方各持一份,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 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皇岗商务中心支行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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