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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ASON TECHNOLOGIE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Jul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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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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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6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知于 2017 年 7 月 3 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在深圳 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 1812-1816 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亲自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旭文先 生主持,董事会秘书、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程 序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于2017年7月17日届满,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事 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第三届监事会推荐蔡 承荣女士、黄仁江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经审慎核查,监事会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 拥有履行监事职责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同 意提名蔡承荣女士、黄仁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股 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任期3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四届监事会组成后,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 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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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成员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 责。

李旭文先生、赵鹏飞先生、黄琪先生将于第三届监事会届满后离任,离任后 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对其担任监事期间为公司和监事会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 谢!

2 、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 的议案》

为客观反映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结合目前市场水平及 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1.20万元/人(含税)、 监事会主席津贴为每年人民币2.40万元/人(含税)。监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 其薪酬按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执行。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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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蔡承荣女士 :1986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行政管理专业。2004 年 6 月加入公司,曾在公司采购部、董事会办公室、人力 资源部等任职,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蔡承荣女士通过深圳市德润共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2 万 股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黄仁江先生 :1986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新闻传播专业。曾任深圳深港报业有限公司旗下香港商报社记者与编辑、深圳市 万全智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媒介经理,2016 年 4 月加入公司, 现任公司品牌部副总监。

黄仁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 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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