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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MASON TECHNOLOGIE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Feb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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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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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师、苏萃芳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6年2月18日(星期四) 15: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6 年 1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深圳万润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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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2月18日(星期四)15:30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 圳国际交易广场1812-1816号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7日15:00至2016年2月1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志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85,02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26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1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7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84,09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42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2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38%。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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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 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5,02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1%;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 、《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5,02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1%;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此议案获得通过。

3 、《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2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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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0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7%;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2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1%;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0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5,02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1%;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此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 2015 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志江、罗明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1,37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 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0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2%;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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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

此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 2016 年度董事长基本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志江、罗明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1,38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6%;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1,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0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此议案获得通过。

8 、《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5,00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6%;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 2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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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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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张敬前 王彩章

苏萃芳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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