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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ongtech Smart Contro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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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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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确定公司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 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全体 委员过半数产生。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 责。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 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 前,可提出辞职,同时,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委员会委员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重要性以及同 行业类似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与考评方案,薪酬与考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薪 酬方案;绩效评价标准、考评程序、考核方法;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标准及相关制 度等;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及决议的执行;

  •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 专业人员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

  • 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 取现场或通讯等多种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召开,主要内容是审 查上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薪酬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根据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提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奖励议案;研究拟订下一年度薪酬 及考核计划;其他需提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或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 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委员会 成员。召开定期或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召开日的前三天。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 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 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 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有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