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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ongtech Smart Contro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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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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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新闻媒 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 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 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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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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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如实、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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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 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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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证券部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 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 性。

3、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 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 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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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并且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 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

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员工的,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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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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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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