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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ongtech Smart Contro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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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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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 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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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 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 (二)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如有)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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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持有公司股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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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现任和离职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账户基本信息应进行登记备案,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并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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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 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 他人操作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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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础。

第二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 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 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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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第十二九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 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 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应追究相应 责任,并由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 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 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 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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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 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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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