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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ongtech Smart Control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pr 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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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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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916 证券简称:朗特智能 公告编号: 2025-011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87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于 2020年11月20日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普通股 (A股)股票1,06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6.52元。截至2020年11月26日止, 公司共募集资金60,193.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171.7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3,022.0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验字(2020)第441ZC00442号《验资报 告》验证。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结 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使用超募资金4,5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 金总额的29.34%。2021年1月18日,公司完成使用超募资金4,500万元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工作。除上述行为外,超募资金未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用途,截至 2025年3月31日,公司超募资金余额为12,206.20万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更好地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 华支行[1]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08日 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5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内容、延期并使用超募资 金及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泰国生产基 地一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延期并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追加投资事项。 2025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内容、延 期并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本次变更后,原超募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募投项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龙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截至2025年3月31日, 该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 资金用途
1 深圳朗特
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行
深圳红山
支行
7471****4303 12,206.20 泰国生产
基地一期
建设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1 因开户行为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一级支行或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 签署该协议。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就《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 管协议》”)的变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监管协议》变更部分内容:

《监管协议》第一条中规定“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变更为“该专户仅用于泰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监管协议》第三条中规定“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变更为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中甲方、乙方、丙方联系方式进行更新。

  • 除本补充协议明确所作上述修改的条款外,《监管协议》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 2、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自生效后,即成为《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与《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五、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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