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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ongtech Smart Control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ug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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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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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16 证券简称:朗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2-037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朗特智能”)为 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更好地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 方资源,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4,000万元人 民币与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 限公司、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和衷至信投资合伙企 业(普通合伙)共同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 构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二、基金进展情况

2022年8月11日,公司与各合作方签署了《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协议”), 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基金规模: 50,000万元人民币

(三)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

(四)经营场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61号蔡屋围京 基一百大厦A座6801-01-2203室。

(五)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 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

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 动)。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

(六)投资方向

依托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朗特智能的品牌和平台资源,聚焦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 技术、新能源、半导体、智慧城市等);服务于不同阶段的创新型实体企业,风 险搭配;通过专业化的价值识别、增值服务和风险控制,为合伙人取得投资回报, 并创造社会价值。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 深圳市高新投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八)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九)合伙人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

出资人名称 认缴比例 认缴金额
(万元)
首期实缴
(万元)
合伙人性质
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 1,000 600 普通合伙人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47.00% 23,500 14,100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
公司
40.00% 20,000 12,000 有限合伙人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8.00% 4,000 2,400 有限合伙人
珠海横琴和衷至信投资合伙企业(普
通合伙)
3.00% 1,500 9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0.00% 50,000 30,000

各合伙人签署认购协议,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伍亿元 (RMB500,000,000.0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合伙企业设立一定期限内实缴 出资分两期到位,首期实缴出资额为认缴出资总额的60%,即人民币叁亿元 (RMB300,000,000.00元),各合伙人必须在合伙企业注册登记且开立募集结算 资金专用账户后一个月内将首期出资额足额实缴到位。第二期实缴出资额为认缴 出资总额的40%,即人民币贰亿元(RMB200,000,000.00元),原则上第二期实缴 出资的时间点为第一期实缴到位可投资金(实缴资金去除各项合伙费用)的80%

已完成对外投资的进度时。

(十)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注册之日起7 年,其中存续期的第1 年至第 5 年为投资期,之后2 年为退出期,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权的合伙人 同意,可延长1 年经营期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退出所收回的本金和收益不得 用于再投资。

(十一)退出机制

在合伙期限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置投资时,有权依协议约定自行选择适用 的退出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出;2、将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资 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投资者;3、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股权回购协议, 由其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股权;4、被投资企业整体出售后 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5、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依法退出;6、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退出方式。

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不再进行第二轮投资,实行“即退即分”,单个投资项 目的回收资金到位后,其可供分配金额(扣除合伙企业各项费用后)在退出年度 结束后90 天内向各合伙人分配。

(十二)管理和决策机制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委托深圳市高 新投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 运营,向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另行 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合伙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权向合伙企业收取一定比例执行合伙事务服务报酬,具体以合伙企业、普通合 伙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另行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约定为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项目退出合同等相关投资交易文件,开展 投资经营活动,同时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3、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1)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行政事务;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业签署相关投资 交易等法律文件;组织投决会成员召开投决会会议;

(2)按照协议的约定管理、维持合伙企业的财产;

(3)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律师及会计师等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 企业业务的管理提供服务;

(4)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所有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 经营和财务状况;

(5)召集并主持合伙人大会;

(6)代表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经营中的手续;订立和 修改托管协议,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 证;

(7)根据协议的约定实施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8)办理合伙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登记等事宜,并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披露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

(9)办理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各类税费事宜;

(10)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 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 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 能带来的风险;

(11)协议及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4、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甄选、立项和尽职调查,提出 投资建议,负责投资管理及项目退出等事项。

5、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相转换。

6、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代表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 行职务。

7、委托设立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 负责办理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企业设立过程中的其 他具体事务。

  • 8、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

  • (1)不得违反协议约定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2)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

  • (3)不得以合伙企业的资产质押融资;

  • (4)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

  • (5)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与合伙企业经营业务无关的交易合同;

  • (6)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

  • (7)不得利用合伙企业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9、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代表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

  • 行职务。当执行合伙人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 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针对基金的管理,合伙企业将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即“投决会”)。 投决会是合伙企业的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决会共由5名委员组成,并设主任一 名,其中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委派3名委员(含投决会主任1名),深 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委派1名委员,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推荐1名委员。投决会的职能包括:

  • (1)审议被投项目投资方案并做出投资决策;

  • (2)审议被投项目投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 (3)审议被投项目投资退出方案并做出决策;

  • (4)审议潜在项目的投资计划;

  • (5)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 (6)审议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投决会审议的事项。

投决会的任何决议事项须经过投决会4名(含4名)以上委员(并含投决会主 任)同意方可通过,投决会主任对投决会会议决议拥有一票否决权。受限于本条 上述约定,对于单次投资金额或单次退出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不含)以内的投 资项目或退出项目,须经投决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投资或退出;对于单次投资 金额或单次退出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或退出项目,须在投 决会决议通过并报合伙人大会决议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权的合伙人 同意后方可执行投资或退出。

投决会的成员因参与该投决会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合伙企业承担。

11、投决会会议由主任或其指定的投决会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或其指定的 投决会委员应至少提前7 天通知各投决会委员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投决会 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网络会议的方式进行。

(十二)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协议的约定,根据其在合伙企业的实 缴出资比例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2)担任合 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实施经营管理,代表合伙企 业签署协议等,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执行合伙事务服务报酬;(3)依法召 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4)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 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5)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 义务的合伙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合伙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6)如果合伙企业不能设立时,有权收回所实缴的出资(须扣除 按出资比例分担前期由于筹备合伙企业而产生的成本支出);合伙企业清算时, 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7)如存在有限合伙人因除 名等原因退伙的情况,可由普通合伙人在相关有限合伙人退伙之日起半年内,在 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引进新的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1)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 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2)严格执行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决议;(3) 按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性;(4)每季度末至少1 次向其他合 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5)对合伙企业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 宜予以保密;(7)在企业存续期间,除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或协议明确约 定的退伙情形外,不得退伙或转作有限合伙人;(8)合伙企业发给普通合伙人 的出资证明书仅作为合伙企业内部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等事宜的依据,不得 私自交易和质押;(9)除非获得投决会审议表决并经投决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不得以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其他关联企 业发生交易性业务。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控制或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或以合伙企业 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交易和业务,任何有限合伙人均无权为合伙企业签署文件、 或代表合伙企业行事。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 合伙利益的分配权,根据其在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 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2)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3)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合伙企业应不迟于每年的4 月30 日前和8 月31 日向合伙人发送合伙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半年度财务报表;(4)对涉及自身利益情况,有权查阅合 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5)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 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6)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 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合伙人提起诉讼,要求 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私募基金管 理人怠于管理时,督促其进行管理,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 讼;(8)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 权利及履行职责时,督促其行使权利及履行职责,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提起诉讼;(9)如果合伙企业不能设立时,有权收回已缴纳的出资款(须 扣除按出资比例分担前期由于筹备合伙企业而产生的成本支出);合伙企业清算 时,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0)协议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1)按照协议的约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金额;(2)按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 的统一性;(3)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4)对合伙企业 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 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6)在企业存续期间,除出现《合伙企业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政策明确规定的当然退伙、不得认购或持有合伙权益从而 需要退伙的情形或除非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外,不得退 伙或减少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金额;(7)合伙企业发给有限合伙人的《出 资证明书》仅作为合伙企业内部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等事宜的依据,不得私

自交易和质押;(8)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转让其持有 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在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 担。

(十三)管理费和执行合伙事务服务报酬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合伙企业按计算基数的2%/年支付服务报酬及管理费 (即指应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服务报酬及应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下同)。合伙企业服务报酬及管理费的计算基数具体如下:

1、前5 年投资期,服务报酬及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实缴 出资总额(为避免歧义,如在投资期内有投资项目退出的,则应扣减退出变现的 投资项目已变现部分的投资本金,并在该年度内分段计费),即:每年度的服务 报酬及管理费=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2%;

2、合伙企业5 年投资期届满后退出期,服务报酬及管理费计算基数为退出 期内当年度所有未退出投资项目对应的原始投资总额(为避免疑义,应扣减退出 变现的投资项目中已变现部分的投资本金,并在该年度内分段计费);

3、若经营期限延长,延长期内服务报酬及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当年度所有未 退出项目对应的原始投资总额(为避免疑义,应扣减退出变现的投资项目中已变 现部分的投资本金,并在该年度内分段计费)。

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一年,服务报酬及管理费于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二十个自 然日内支付。首个收费期间以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成立日为起点至当年12 月31 日 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全年按365 天计算),之后收费期间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之后服务报酬及管理费每年分两期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 月1 日 和7 月1 日前七个工作日内由合伙企业支付。不满半年的,服务报酬及管理费按 照实际天数占该年度全年天数的比例计算,即: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服务报酬及 管理费=适用的服务报酬及管理费计算基数×适用的服务报酬及管理费费率× (实际天数/365)。

服务报酬及管理费不包括针对合伙企业本身而支出的费用,如合伙企业的审 计费用,律师费用,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见证费、变更登记和验资的费用,召 开合伙人大会费用等,本款前述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在不违反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具体服务报酬及管理费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 执行。

(十四)收益分配机制

合伙企业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收 回其全部实缴出资,按照实缴出资本金加年化利率8%(单利)计算门槛收益,超 过门槛收益后的即为超额收益,约定将超额收益的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 通合伙人,剩余的百分之八十(80%)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非现金分配的标的在视同转换为现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十五)资金托管

合伙企业应委托一家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人”) 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货币资产实施托管。托管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选定。合 伙企业在托管银行设立托管账户。若设立托管账户,则所有合伙资金和退出投资 项目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最终汇付至托管账户上,并委托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 的资金依照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合伙企业之任何资金支付,均应遵守与托管人之间托管协议的约定。

(十六)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十七)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三、其他事项

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完成工商注 册登记,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