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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Longtech Smart Control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Dec 3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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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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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16 证券简称:朗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7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朗 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74 号)同意注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65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56.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193.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171.7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022.02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2020年11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编号为致同验字(2020)第441ZC004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建设银行深圳沙井 支行、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招商银行深圳南油支行、中国银行深圳龙悦居支 行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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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 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鉴于江西朗特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朗特”)是公司募投项目 “电子智能控制器产能扩大”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江西朗特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由公司、江西朗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及兴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项目名称 金额(人民币万元)
江西朗特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44250100010600003185 电子智能控制器产能扩大项目 0.00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江西朗特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四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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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晓斌、张华辉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6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 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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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江西朗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及兴业证 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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